价值共计800元 8万请千万主播带货只卖出6瓶护肤品
上海宝山法院23日发布了一则案例通报 , 在电商时代颇具代表性 。
随着电商经济的不断升温 , 许多商家开始拥抱无接触式的直播带货 。尤其是在各路明星纷纷入场下 , 直播带货也越来越火热 。在寻求直播带货合作方时 , 某平台千万粉丝主播加上中国香港某著名导演助阵 , 这样的推广想必不少商家都会心动不已 。
近日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8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 , 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6瓶产品共计800余元 。
如此大的心理落差下 , 该护肤品公司将签约推广服务的经纪公司诉至宝山法院 , 法院综合认定经纪公司构成瑕疵履行 , 向原告赔偿部分损失 。
2020年7月 , 某护肤品公司(甲方)与某经纪公司(乙方)签订《推广合作协议》 , 载明“鉴于乙方拟在某平台与广东某神和导演王某举办活动 , 甲方有意委托乙方通过指定活动推广甲方指定的商品” , 指定的商品名称为某氨基酸洁颜蜜 , 推广服务费为(含税)82820元 。协议指定达人信息“昵称:广东某神 , 直播合作搭档:导演王某” 。
护肤品公司按约支付推广服务费后 , 经纪公司与某 *** 科技公司签订《合作推广协议》 , 约定由 *** 科技公司安排直播销售活动 , *** 科技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含税)53000元 , 其余内容与《推广合作协议》一致 。
7月某日晚 , *** 科技公司安排某平台千万粉丝级主播“广东某神”进行直播推广活动 。该护肤品产品的推广时段开始时间为当晚凌晨00:07左右 。推广产品期间 , 协议约定的导演王某并未出镜 , 产品最终的销售额仅为6瓶共计800余元 。
护肤品公司认为
经纪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协议约定的事项转委托给第三方 , 且产品推广时段未与其事先沟通 , 也未安排王某出镜 , 导致产品销售量仅为6瓶 , 与护肤品公司支付的推广费相去甚远 , 未达到护肤品公司签约的目的 , 造成其经济损失 。
因此 , 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 , 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 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82820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7万余元 。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 *** 科技公司安排 , 故还要求 *** 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庭审中 ,
被告经纪公司辩称
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违约行为 , 其已按照协议约定安排了直播推广活动 , 协议已履行完毕 。对于原告所述的擅自转委托事项 , 被告经纪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即为安排直播推广活动 , 实际虽是由被告 *** 科技公司安排直播 , 但也实现了双方的签约目的 。而对于推广时段、销量 , 双方协议中未予以约定 。对于导演王某未出镜的问题 , 双方仅约定了直播搭档为王某 , 搭档即为团队组成人员 , 只要参与了直播推广活动的相关工作即可 , 并非必须出镜 。故 , 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
*** 科技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护肤品公司诉讼请求 。*** 科技公司已按照与被告经纪公司的协议完成了产品的直播推广 。王某作为直播搭档 , 允许该场直播推广活动使用其肖像予以宣传 , 并在直播前几天摄制了预热视频 , 为该场直播推广造势吸引人气 。直播搭档并非一定要在产品推广期间出镜 , 且若王某对原告产品进行介绍 , 则违反了直播的规则 , 会产生形成产品代言关系的误解 。原告产品的直播时段为凌晨00:07左右 , 产品直播的时段是根据签约的时间先后来安排的 , 凌晨时段还安排了一轮抽奖 , 人气较好 。产品的销量与产品自身的市场认可度及质量有关 , 与其无关 。另外 , 直播当天曾邀请原告方的工作人员至现场观看 , 工作人员在现场并未提出异议 。
*** 科技公司当庭出示了王某在直播活动开始前录制的预热视频 , 证明王某作为直播搭档参与了该场直播推广活动 , 在推广活动前几天即为此宣传造势 。对于该预热视频 , 原告护肤品公司认为直播搭档不仅要参与预热活动 , 也应在产品推广时段出镜以提高观看人数增加销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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