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然”非第一义谛乎?
老子谓“道法自然”,以自然为终极法则。佛教则主张万物皆由因缘而成。北周甄鸾作《笑道论》,认为佛教与道教的主要区别就是“佛者以因缘为宗,道以自然为义”。(《广弘明集》卷九。)
南北朝以至隋唐,佛教徒对“自然”之说多有批判:或认为“自然”可推导出自然命定论或自然无因论,不符合因果报应学说;或认为自然与修学是矛盾的,因而提倡自然会导致空谈而无实践;或认为自然说会导致人们造作恶业(自然作恶),而不加计较。(参见圣凯《六朝隋唐佛教对道教“自然”说的批判》,载《哲学动态》2016年第7期。)
但事实上,自南北朝以来,道教大量吸取佛教思想,二者在教义上的许多界限都变得模糊了。道家的“自然”概念也被一些道教学者作了新的阐释,使之与佛教的因缘说不再冲突。
初唐道士孟安排在《道教义枢》卷八中引《玄门大义》说:“自然者,本无自性,有何作者?作者既无,复有何法?此则无自无他,无物无我,岂得定执以为常计?绝待自然,宜治此也。”所谓“本无自性”的说法,显然是依据佛教的“缘起性空”理论。万物既无自性,也就没有真正的自、他与物、我。因此,“自然”就是“绝待”,既不待自,亦不待他,因这自与他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这样,“自然”不再是“自己如此”的意思,而是对万物缘起性空之实相的称谓。
孟安排在引述了《玄门大义》对“自然”的解释后,明确指出:“示因缘者,强名自然,假设为教。故自是不自之自,然是不然之然。”这就是说,“自然”其实并不是指万物自己如此,而只不过是用以显示“因缘”的语言工具而已。
北宋王安石在解释《老子》“道法自然”一语时,也把自然与因缘联系起来。他说:“盖自然者,犹不免乎有因有缘矣。”(蒙文通辑《王介甫〈老子注〉佚文》)看来王安石是将“自然”理解为“由自己而然”,也就是自因自缘,故他说自然未脱离因缘。
与孟安排相比较,王安石是根据“自然”的原始意义,将之从属于“因缘”,而不是像孟安排那样,通过转换“自然”之本义而将之曲解为“因缘”。
王安石与孟安排之观点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孟安排视因缘说为终极真理,而王安石则否定因缘说为终极真理。他认为“非因非缘,亦非自然”才是万物之实相。
我们先讲一段历史故事。
宋徽宗深受道家“因其自然”思想的影响,在治国问题上一再强调“因其固然,付之自尔”。(《宋徽宗御解道德真经》卷一)其实质就是对大臣忠奸不辨,对事情往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往坏的方向发展置之不管。宋徽宗认为,古代圣王就是这样治国的。他说:“尧之举舜而用鲧,几是矣。”(同上)其大臣江澂疏释说:“因其固然,无所决择,付之自尔,无所去取,遣息众累而冥于无有,夫何容心哉?若舜之聪明文思,尧非不闻也,必待师锡而后举之。若鲧之方命圯族,尧非不知也,亦因众举姑以用之。盖圣人无心,因物为心,则舜不得不举,鲧不得不用也。”(《道德真经疏义》卷一)这就是说,尧明知舜之贤,也不去主动提拔他,必须等到众人举荐他,才加以任命;明知鲧没有治水的才能,因为有众人的举荐,所以也就顺从众人而派他去治水。这实际上意味着,大臣中哪一派势力占上风,就听哪一派的,而丝毫不考虑其对与错。
从历史学家的眼光来看,尧任命鲧治水,是一个失败的决策,后世帝王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而宋徽宗则把它作为古代帝王实践“因其自然”的治国原则的典范。在宋徽宗眼里,只要他做到“因其自然”,就是一个好皇帝,而他所“因”的“自然”(即大臣们的各种行为)是好是坏,他不需要去分辨。由此而造成的各种后果,他也不用放在心上。也就是说,他对天下治乱采取了完全不负责任的态度。
对善恶不加分辨,事实上是促进恶的势力的发展。宋徽宗以“因其自然”的理论治理天下,其结果是奸臣当道、民不聊生,最后导致了国家的灭亡。不知道宋徽宗在做了金人的俘虏以后,对其治国理念是否有所反省?据说,他在金人的“五国城”里才开始读儒家经典《春秋》,读完后感慨道:早读此书,不至于此。看来,他终于意识到:治国不能完全“因其自然”,而应该明辨是非、赏善罚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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