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洪应绍则认为“法”字应作名词解:“予谓法非效法之法,乃如心法、治法之法耳。盖曰人之法,即地是;地之法,即天是;天之法,即道是;道之法,即自然是。通天地人,总一自然之道而已,正所谓混成者也。”(《道德经测》)
清代李大儒认为:“此法字,只作次字解。言人所以独大者,以其全体太极也。若论生之序,则人次于地,地次于天,天又次于太极,太极又本乎无极也,故曰道法自然。”(《道德经偶解》)
清代吴世尚认为:“此法字非取法之法,乃与道为体,体字意也。人之生也亲乎地,地之气也承乎天,天之运也顺乎道,道又无为而为自然,而不知其何以然而然者也。”(《老子宗指》)
清代邓晅说:“法字,当作循字解。人之形骸丽于地,生成长养,皆循乎地,故曰人法地。而时行物生,实天之所为,地循乎天,故曰地法天。而天则循乎道而已,道循乎自然而已。若训法为效法,义不可晓矣。”(《道德经辑注》)
近代严复则推崇熊元锷(字季廉,1879-1906)对“法”字的解释:“法者,有所范围而不可过之谓”。他认为此种解释“洵为破的之诂,惟如此解‘法’字方通”。(《老子道德经评点》)胡远濬和许啸天也与严复的见解一致。胡远濬说:“法,则也,有所范围而不可过之谓。……由此可见地之不离天,天之不离道,道之不离自然,一而已。”(《老子述义》)许啸天说:“法是范围的意思。人须守天地大道自然的范围,才能生存。”(《老子注》)
民国汪桂年认为:“法者,等同之谓也。人同地,地同天,天同道,道同自然,是人亦同天,亦同道,亦同自然;地,亦同道,亦同自然;天亦同自然,故人地天道云者,一自然耳。”(《老子通诂》)
五、人只法地乎?
唐代李约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样的断句不以为然。他说:“后之学者不得圣人之旨,谬妄相传,凡二十家注义皆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域中五大矣,与经文乖谬,而失教之意也。岂王者只得法地,而不得法天、法道乎?又况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义理疏远矣。”他认为,应该读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解释为:“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成而已矣。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也”。“言地天道三者,皆有自然妙理,王者当法之尔。自然理者,是覆载生成皆不私也。”(《道德真经新注》)
李约认为人不只是法地,归结点是法自然,这都很有见地。但是一定要改变断句,则仍觉不妥。“地地”、“天天”、“道道”的用法并不见于他处,故不能援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杨公骥在与赞同李约断句法的张松如商榷时即指出:“先秦文籍言天地道者甚夥,从无将之单词叠成辞者。”(见张松如《老子说解》)刘笑敢也指出:“虽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句法早已有之,但是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再当作宾语,就是相当奇特的句法了,很难找到旁证。”(《老子古今》)
明洪应绍说:“人法地四句,诸家之解不同。旧谓转而相法,于道法自然句义不得通。唐李约独以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为句。天地有形,有所以为天地者,以天天、地地为句可也。道又有所以为道者乎?亦支离矣。”(《道德经测》)他主张道无所法,以法作名词解,故认为“道道”讲不通,反问“道又有所以为道者乎”?
有些注家认为,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只是一种行文的方便,是由人依赖大地生长往上推,根本用意是说人要法自然。不可“以辞害意”,说人只法地。有的更认为,地、天、道之相法,并不是老子想要表达的真意,只是行文如此而已。如北宋陈景元说:“谓王者法天地则至道也,非天地至道之相法也。”(《道德真经藏室纂微篇》)近代魏源说:“道本自然,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自然者,性之谓也。人而复性,则道之量无不全矣,非谓人与天地辗转相法,而以道为天地之父,自然之子,并王为域中五大也。”(《老子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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