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第25章“道法自然”一语,要解释清楚颇不容易。令注家感到困惑的是:道已是最终极的存在,怎么还会有效法的对象呢?因此,《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直接断定“道性自然,无所法也”。
这种解释,虽然维护了道的终极性,但联系前后文,就会感到有问题:前面“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都是实实在在的“有所法”,怎么到了同样结构的最后一句“道法自然”,就变成“无所法”了呢?
笔者带着这样的疑问,查阅了古今许多注本,看到异解纷呈,深感《老子》诠释的“开放性”。兹略作分疏如下:
一、道无所法,还是有所法?
河上公断言道无所法。唐玄宗认为,道法自然,是说“道之为法自然,非复仿法自然也”。(《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北宋吕惠卿说:“道则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而以无法为法者也。无法也者,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道德真经传》)北宋曹道冲说:“道无可法,自然而已。”(南宋彭耜《道德真经集注》引)北宋达真子说:“道也者,固无所法也,以其相因而相成,相继而相用,固若其法尔。”(同上)宋代无名氏《道德真经解》也说:“道则无所法,乃出于自然而已,故曰道法自然。”(见《道藏》)清世祖御定《道德经注》,也是采纳吕惠卿的解释。
主张道无所法的注家,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如果道还有效法的对象,那就是在道之上还有一“大”,“是则域中有五大,非四大也”。(见《唐玄宗御制道德真经疏》)杜光庭为唐玄宗疏作《道德真经广圣义》,也说:“疑惑之人不达经理,乃谓大道仿法自然,若有自然居于道之上,则是域中兼自然有五大也。”其实,只要不将“自然”理解成与道、天、地、人并列的一个“实体”,就不存在“五大”的问题。
另一些注家则认为,道有所法,即“法自然”。如曹魏王弼说:“法谓法则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顺自然,天故资焉。”(《道德经注》)明代田艺蘅说:“道则法乎自然焉,自然无为而大道亦无为也。然则自然者,其大道之本乎?其四大之宗乎?”(《老子指玄》)传为“八洞仙祖”合注的《太上道德经解》说:“道虽大无外矣,而作为者非道,自然者乃道也,故道亦必法乎自然。”明末陶崇道说:“这道为天地所法,益大而无外矣。而自然又为道之所法,其大更可以形声、象貌比拟乎?惟此自然,为包天、包地、包人第一大法,故望人之讲求之也。”(《道德经印》)
二、何谓“法自然”?
按照王弼的解释,“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就是说道的本性是自然的。这与河上公关于“道性自然”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与河上公断言道无所法不同,王弼认为道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王弼所说的“于自然无所违”,显然是指方、圆之自然,即道随顺万物之自然。因此,王弼所说的“法自然”,就有两重含义,既指遵循道之自然本性,又指遵循万物之自然本性,即道无为于万物。
王弼的解释应该说是比较圆满的。然而,在他前后很多注解往往只强调道之本性与自然的一致性,而没有注意到“法万物之自然”这一层含义。
如:东汉《老子想尔注》说:“自然者,与道同号异体,令更相法,皆共法道也。”南宋董思靖说:“道贯三才,其体自然而已。”(《道德真经集解》)清初张尔岐说:“道本自然,法道者亦法其自然而已。”(《老子说略》)清代胡与高说:“道法自然,自然即道,而亦云法者,因道以自然为极。道必极于自然,乃可谓道,故亦言法耳。”(《道德经编注》)清代刘一明说:“道即自然,自然即道,因其人皆不知道是自然的,故以道法自然示之,使其知道必自然,方是道也。”(《道德经要义》)近代高亨说:“道法自然,则知所谓道者,不过自然之名而已。”(《老子正诂》)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自然”究竟是原则,属性还是状态?当说“自然”是道的本性的时候,显然“自然”是属性。当说“道法自然而然”(范应元《老子古本集注》)的时候,“自然”就是一种原则。当说“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的时候,“自然”又可以指万物的本然状态。目前笔者暂且采取“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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