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 四 )


(二)任甲玉诉百度案
任甲玉案又称“被遗忘权第一案” 。 被遗忘的对象 , 按任甲玉的主张是“在百度搜索界面中输入‘任甲玉’进行搜索 , 搜索结果中不得出现‘陶氏任甲玉’‘陶氏超能学习法’‘超能急速学习法’‘超能学习法’‘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六个关键词 。 ”被遗忘权的客体是上述六个检索关键词 。 关于检索关键词的性质 , 百度认为“体现了网民的搜索状况和互联网信息的客观情况” , 其生成机制是“搜索引擎自动统计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上所有网民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的频率 。 在某个网民输入一个关键词进行搜索时 , 搜索引擎自动显示出所有网民输入的、与该关键词相关联的搜索频率最高的关键词 , 网民点击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后 , 可以找到与其搜索内容相关的互联网上客观存在的信息 。 随着所有网民输入关键词的内容和频率的变化 , 相关搜索中的关键词也会自动进行更新 。 ”本案两审法院均赞同“相关检索词是根据过去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关联度计算而产生的” 。
根据本案各方对检索关键词性质的解释 , 可知其为百度对一定时期内网民搜索行为记录和对相关网络信息统计的结果 , 其实质上是百度收集的用户网络行为痕迹 。 本案中百度处理的是关于“任甲玉”一词的数据痕迹 。 根据欧洲法院大法庭的解释 , “被遗忘权”是数据主体要求网络服务商删除保存或遗留在互联网上的某些数据痕迹等个人信息的法律权利 。 本案中“被遗忘权”内容是要求百度删除与任甲玉有关的数据痕迹 。 任甲玉陈述“自己并未上传过与这些检索词相关的内容” , 可知本案的数据痕迹并非任甲玉自身行为痕迹 , 而是由其他用户网络活动产生并指向任甲玉的“他生型数据痕迹” 。 任甲玉诉讼主张针对的其实是百度处理“他生型数据痕迹”的行为 。 依据上述分类 , 本案属于搜索引擎“他生型数据痕迹”处理案件 , 本案需要分析的是百度处理与任甲玉有关的“他生型数据痕迹”过程中与任甲玉之间以及与“他生型数据痕迹”制造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百度处理两类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情形
权利和义务被视为法哲学的中心范畴 。 若我们将对权利的分析作为研究的起点和立场 , 则对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 , 可以被看做是一种关于“新兴”权利的分析 , 具体而言 , 即对权利的“新”现象、“新”样态的分析 。 这并不意味着 , 本文分析将义务局限为“来源于、服务于并从属于权利” , 而是将权利嵌入与义务的关系中去理解权利在不同情境下的具体意涵 , 即 , “从与权利相关的‘义务’中可以找到明确、恰当地限定权利概念的资源” 。 这样做的好处有二:第一 , 从权利的动态实践去把握权利的真实样态与类属 , 避免“在欠缺清晰定性的过分使用下 , 权利几近成为用以省略道德或是法律论述的快捷方式”;第二 , 通过法律关系规范来定义的方式可以确定该权利概念的外延 , 可以减少“因术语太过含混而根本不能传达任何确切意思”的情形 。
因此 , 针对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不同情境下的复杂形态 , 笔者试运用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进行分析 。 霍氏权利理论有助于对权利与义务进行精致分析 , 其在对权利进行分析时 , 时刻需要找到“权利”所依存的法律关系 , 在法律关系中来辨别权利的含义 , 即通过逻辑分析的方法来厘清权利类属、义务形态等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情形 , 而非进行经验总结和价值阐释 。 笔者运用霍氏权利理论梳理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点在于对权利的内部逻辑结构进行分析 。
霍菲尔德认为 , 对于严密的推理而言 , 类似“权利”这般变色龙一样的术语是非常有害的 。 严格的法律关系自成一体 , 对其分析最得体的方法就是把各种法律关系放入“相反”和“相关”关系中分析之 。 由此 , 霍氏区分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八组具体概念 。 如图3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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