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 五 )


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文章插图
霍菲尔德以这八个基本概念以及概念间的相关、相反关系构造了“权利”“义务”的完整概念体系 。 霍氏指出 , 人们经常不加区别地用“权利”来指代特权、权力和豁免所指代的内容 , 而这会导致混乱 。 因此 , 他将“权利”细分为狭义的权利、特权、权力、豁免;将“义务”进一步分为义务(与狭义权利始终相关者)、无权利、责任、无权力 。 狭义的权利仅与义务相关 , 用其同义词请求权更能达意 。 “权利是某人针对他人的强制性的请求 , 特权则是某人免受他人的权利或请求权约束之自由 。 同理 , 权力是对他人的特定法律关系的强制性‘支配’ , 则豁免当然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 , 某人免受他人法律权力或‘支配’约束的自由” 。
霍氏对上述八个基本概念的解释方法是成对解释 。 对于其中某一概念的具体分析 , 要结合其与相对者、相关者的关系解释 。 霍氏所谓“相关”指两者必须互为有无 。 也就是 , 当其中一个观念出现时 , 另一观念必由一相对人或群体承担伴随而生 , 两者间实无先后优劣顺序 , 皆是另一观念成立的必要与充分条件 。 “相对”是指当一者存在时 , 另一者便不存 。 两者之间是全然的相反 , 而非仅是不合致 。 也就是说 , 完整的法律关系分析须从关系双方的角度加以描述 。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 霍氏所论任一“最小公分母”概念均可从与其相关或相反的概念中推导出来 。 陈景辉教授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推论:其将霍氏8个基本概念分为两组 , 并指出每组内部均为一个封闭的循环体系 , 从其中任何一个概念出发 , 经由相关关系和相反关系的推导 , 我们都能顺利发现其他三个概念的存在 。 如图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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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组与霍菲尔德对基本法律概念两个层次的划分十分相似 。 霍氏认为其权利概念共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图4左侧四个概念组成 , 指向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实质物理行为;第二层次由图4右侧四个概念组成 , 这一层依赖于第一层次行为与自由的产生 , 指向的是在第一层次意义“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 两个层次“权利”间 , 第二层次的“权利”(权力)能够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中第一层次意义上的“权利”(请求权) 。 笔者拟运用霍氏理论的八个基本概念、两层法律关系 , 分析两个典型案例中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样态 。
(一)朱烨诉百度案
本案两审判决结果迥异 , 根源于朱烨“自生型数据痕迹”的性质认识差异 。 两审对“自生型数据痕迹”是否为个人信息的相异观点使得两审判决中呈现出不同的“霍菲尔德情形” 。
1.一审法院承认本案“自生型数据痕迹”属于朱烨的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的处理以数据主体的同意为合法性基础 , 其中对处理个人隐私的同意要求更为严格 。 按本案二审判决书所援引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 , 百度在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数据痕迹前 , 需要朱烨的明示同意 。 即朱烨享有对百度收集其数据痕迹的同意权 。 朱烨可以同意百度收集其网络活动的数据痕迹 , 也可以不同意 。 朱烨的同意权属于霍氏理论中的特权 , 同意与否是朱烨的自由 。 特权与“无权利”相关 , 与“义务”相反 。 霍氏所论相关者 , 互为充要条件 。 也即朱烨同意与否的特权(自由)相关者是百度的“无权利” , 即百度并无要求朱烨同意其搜集行为的“请求权” 。 相反者 , 一方存则另一方必不存 。 朱烨免于必须同意或者不同意百度搜集行为的义务 。 霍氏认为特权相关者为“无权利” , 即“无请求权” , 而非“无特权” 。 法律关系双方一方有特权不能排除另一方亦可能有特权 。 朱烨有免于必须对百度请求作出同意与否的特权 , 百度亦可能拥有是否行动的特权 。 然而 , 《指南》明确禁止百度有此类特权 , 百度必须以朱烨的同意作为行动的前提 , 并无自己决定搜集行为与否的自由 。 因此 ,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未经朱烨同意搜集其数据痕迹的行为实质上是对朱烨个人隐私的侵犯 , 形式上侵害了朱烨的同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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