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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义务关系的类型化处理
结合搜索引擎工作过程权利义务关系的上述抽象 , 以及“自生型数据痕迹”与“他生型数据痕迹”的区分可知 , 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存在两种情形 , 即搜索引擎“自生型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搜索引擎“他生型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 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事实上形成的是以搜索引擎为中心的三主体、两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 。 因此 , 处理两种数据痕迹的情形可进一步细化为:第一 , 搜索引擎“自生型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 , “自生型数据痕迹”制造者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以及搜索引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 , 搜索引擎“他生型数据痕迹”处理过程中 , “他生型数据痕迹”制造者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以及搜索引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同时 , 由于“自生型数据痕迹”仅为网络用户自己的网络行为产生 , 因此 , 在搜索引擎处理“自生型数据痕迹”过程中存在数据痕迹制造者与用户的混同 , 即用户就是“自生型数据痕迹”制造者 。 此种情形事实上只存在双方主体、用户与搜索引擎 。 在搜索引擎处理“自生型数据痕迹”情形下 , 仅存搜索引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综上所述 , 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类型化结果为:1.搜索引擎处理“自生型数据痕迹”中形成的搜索引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搜索引擎处理“他生型数据痕迹”中形成的“他生型数据痕迹”制造者与搜索引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以及搜索引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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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数据|温昱:搜索引擎数据痕迹处理中权利义务关系之反思】代表案例的归类
本部分将论证“朱烨诉百度案”是搜索引擎处理“自生型数据痕迹”代表案件、“任甲玉诉百度案”是搜索引擎处理“他生型数据痕迹”代表案件 。 同时利用上述类型化成果 , 分别从两个案例中抽取搜索引擎处理数据痕迹过程中不同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概貌 。
(一)朱烨诉百度案
本案中 , 朱烨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含有关键词诸如包含“减肥”“人工流产”“隆胸”的网页数据 , 朱烨的这些网上活动轨迹 , 属于数据痕迹 。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百度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网络活动轨迹是否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 仅就网络活动轨迹本身 , 如本案一审判决书所言“(朱烨)在互联网空间留下私人的活动轨迹” , 是朱烨“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的体现 , 所以这属于朱烨自己利用百度搜索关键词、浏览网页产生的数据痕迹 。 这些指向且能够还原朱烨———“使用同一个电脑上同一个浏览器的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地图 , 进而拼凑出数字化人格的数据痕迹 , 是由同一个主体制造 。 因此 , 本案中的数据痕迹属于“自生型数据痕迹” 。
本案二审认为“当网络用户电脑中有多个不同内核浏览器时 , 就会被服务器识别为多个独立访客;当多个网络用户在同一电脑上使用同一个浏览器时 , 则会被识别为一个独立访客” , 朱烨私人电脑中百度cookie收集的网络活动轨迹并不直接指向朱烨 , 而只能指向朱烨电脑中的特定浏览器 。 但是 , “从用户角度来看 , cookie与特定的浏览器关联 , 而浏览器又是安装在特定电脑上的 , 在该电脑仅为特定人使用的情况下 , cookie中保存的信息即与该特定用户具有关联性” 。 本案中数据痕迹是特定主体使用特定电脑的特定浏览器时产生的 , 即朱烨使用其私人电脑浏览器的百度搜索引擎时产生的 。 本案一审也指出:“当朱烨在固定的IP地址利用特定的词汇搜索时 , 其就成为了特定信息的产生者和掌控者 , 百度网讯公司通过cookie技术收集和利用这些信息时 , 未经过朱烨的同意 , 朱烨就会成为被侵权的对象 。 ”这些数据痕迹的制造主体只能是朱烨一人 , 本案中争议的数据痕迹是朱烨作为制造者产生的“自生型数据痕迹” 。 根据上文判断 , 本案属于搜索引擎“自生型数据痕迹”处理案件 , 需分析的是百度处理朱烨的“自生型数据痕迹”过程中与朱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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