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金融机构借贷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审判决来了,消金公司也能沾光?( 二 )
第二个原因在于受理时间 , 温州中院在公告中称 , “在本案一审受理时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 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
温州中院在判决公告中称: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 , 根据合同约定 , 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 ,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 , 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 , 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
公告中称: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 , 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 , 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
律师: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也能“沾光”
那么 , 温州中院与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
终审判决里 , 温州中院称 , “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那么同样具备放贷业务资质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能“沾上光”吗?
今年8月20日 , 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设定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当期LPR4倍的上限 。 相比原来的“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 “三区”指司法保护区、无效区、自然债务区 , 民间借贷纠纷中超过该红线的利息部分 , 法院不予保护和支持) , 如果适用新规变为“LPR四倍”新 , 不少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心里面悬了起来 。
“如果原有的‘两线三区’(当前计算年利率为15.4%)化为四倍LPR上限 , 对放贷机构来说 , 风险利率和成本不匹配 , 对业务影响太大了 , 合规催收也难做 。 ”华北某中等规模网贷业务平台风控负责人曾向采访人员计算过一笔账 。
在一审判决书中 , 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 , 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诉讼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 , 但对其主张的以月利率2%计算期内利率、本金罚息等不予认同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法院表示 , 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 , 其总和已超过四倍LPR保护限度 , 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四倍LPR进行计算 , 计52744.27元 。
在终审 , 温州中院“推翻”一审判决 。 对此 , 肖飒解释 , “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 , 认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 , 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 因此 , 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 , 依法改判 。 ”
“银行与贷款人的关系 , 并非民间借贷 。 ”她称 , 上述案件没有必要遵循民间借贷的原理 , 即:借贷双方都是普通人 , 一般没有金融专业知识 , 借贷也属于偶发行为 , 为了防止高利贷影响贷款人的生活 , 与金融机构利率放开完全不同 , 民间借贷设置了司法保护上限 。
同时 , 结合此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来看 , 肖飒比较乐观的看法是:
“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 , 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LPR四倍 , 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的保护的 。 ”她认为 , “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一定是经过慎重考虑 , 甚至逐级汇报得到较高反馈后的结果 。 因此 , 小贷、消费金融公司不用过度忧虑 , 退一步说 , 还有《民法典》施行之后的各类法律、司法解释等重新梳理 , 届时也必然有些与社会脱节的法律法规被修改甚至被废止 。 ”
推荐阅读
- |特朗普拿中企给拜登“使绊子”?中国作出回应:停止无理限制
- |超8000亿外资流入中国!美国再“出手”:禁止投资31家中企
- 华夏时报|三大券商“护航”吸金王君实生物,究竟有没有“人情世故”?
- 中年|2020中国—东盟汇商聚智高峰论坛在广西南宁开幕
- 中国网地产|苏州高新:25亿元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为3.95%
- 中国铁路|“双11”送货的不只有快递小哥,还有跨国火车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入股沈阳机床集团,持股超60%
- 中年|“油头大”是辽宁石化产业的优势——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寿生
-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欧美疫情是否影响中国外贸?国家统计局:中国进出口仍好于全球
- 中国新闻网|国家统计局:中国进出口贸易会好于全球整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