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金融机构借贷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审判决来了,消金公司也能沾光?


券商中国|金融机构借贷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终审判决来了,消金公司也能沾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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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 ,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11月12日 , 对被业界称为“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纠纷第一案”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温州中院)官方微信公告了终审判决 。
今年9月 , 最高法划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后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借款人洪某一借款纠纷案被判以4倍LPR收罚息(金融借款按15.4%计算罚息) , 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 彼时 , 民间借贷利率重定后 , 对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计算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 。
“从温州中院判决来看 , 打破了窠臼 , 直接表明金融借贷的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 , 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 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申诉委员、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认为 , “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 , 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 , 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 , 不会有较大变化 。 ”
另一方面 , 从此次温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与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86号文)来看 , 肖飒认为 , “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是能沾上光的 , 也就是说未来其利率上限不是随着市场波动的LPR四倍 , 而是受到金融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年化24%的保护的 。 ”
“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就是:金融借贷利率上限 , 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不过 , 她也提醒 , 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 , 也许其他地区的基层法院有不同理解也未可知 。
金融机构借款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次 , 温州中院终审“推翻”了一审判决 , 理由有二:有监管批准放贷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本案一审受理时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 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事情起源于今年9月初 。 彼时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案号为(2020)浙0304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引起市场关注 。
判决书显示 , 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 , 洪某向该行应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 , 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 而非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的月利2% , 即年化24%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民事判决 , 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 。
这意味着 , 新规出台后 , 在审理持牌金融机构与个人的借贷纠纷案件时 , 地方法院参考了民间借贷新规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
不过 , 对于此次判决 , 业内当时讨论的另一个方面就有考虑到案件的受理时间上 , 新旧规则交替案件受理时间是关键 , 这决定着案件是否适用新规 。 该案件于7月14日起诉 , 8月27日开庭审理 。 根据新规 , “本规定施行后(即8月20日) , 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 适用本规定”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 11月12日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 “推翻”了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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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12日的公告中 , 温州中院二审判决认为 , “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 ,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 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纠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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