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长园集团财务造假遭罚50万 曾连续2年各虚增利润过亿( 九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一、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 , 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尹智勇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徐成斌给予警告 , 并处以5万元罚款 。
五、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0年10月22日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