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长园集团财务造假遭罚50万 曾连续2年各虚增利润过亿( 八 )


刘瑞在申辩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 , 不是业绩补偿义务人 , 无违法动机 。 第二 , 赊销、铺货试用均系正常销售行为 , 其不负责长园和鹰财务 , 虚增收入利润与其无关 。 第三 , 委托殷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举报长园和鹰虚构销售、应收款异常 , 有立功表现 。 请求免于处罚和市场禁入 。
经复核 , 我局对刘瑞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 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 理由如下:第一 , 刘瑞协调柬埔寨客户虚构销售 , 签署了部分“销售”合同 , 足以认定其参与、实施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第二 , 2018年9月、10月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对长园集团2018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之前 , 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举报长园和鹰虚构销售收入的情况 , 依法可作为从轻情节 , 故对其市场禁入期作适当调整 。
徐成斌在申辩中提出:第一 , 不分管长园和鹰 , 长园和鹰造假手段隐蔽 , 受专业所限难以发现 。 第二 , 审议2017年年报时 , 关注长园和鹰商誉减值事项 。 第三 , 2018年11月知悉长园和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后 , 在公司会议上提出公司要配合中介机构调查 , 向监管部门体现坦承、有责任担当的态度 , 其还在长园集团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中发挥了作用 。 第四 , 担任总裁后完善对子公司的内控及合规管理 。 请求免于处罚 。
经复核 , 我局对徐成斌部分申辩意见中予以采纳 , 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 理由如下:第一 , 徐成斌自2015年起担任长园集团内部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任职期间未充分了解、核查涉案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事项 , 即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 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对涉案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事项勤勉尽责 。 无相关专业背景、不知情、未参与、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均不是法定免责理由 。 第二 , 徐成斌在吴某等向我局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后 , 提出自查建议 , 完善公司内控 , 采取了适当措施 , 并在长园集团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中发挥了作用 , 依法可作为从轻情节 , 故对其罚款金额作适当调整 。
隋淑静在申辩及一并参加听证的过程中提出:第一 , 作为外部非独立董事 , 无会计专业背景 , 难以发现造假行为 。 第二 , 基于对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信任 , 对2016年、2017年年报议案投出同意票 。 第三 , 2017年4月20日 , 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 主动访谈史忻 , 了解长园和鹰经营、智能工厂业务模式等具体情况 。 第四 , 离任后知悉公司涉嫌信披违法 ,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询问 。 第五 , 任职期间勤勉尽责 , 促进长园集团规范治理 , 对收购中锂新材议案投反对票 , 对参股设立互联网科技公司议案投弃权票 。 请求免于处罚 。
贺勇在申辩及一并参加听证的过程中提出:第一 , 作为外部监事 , 未参与运营管理 , 对违法行为不知情 , 长园和鹰造假手法隐蔽 , 难以发现 。 第二 , 审议2016年、2017年年报时 , 信赖审计报告及公司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 , 对2016年年报部分情况进行了问询和关注 。 第三 , 2018年7月起不再担任监事 , 无法参与公司调查及举报行为 。 第四 , 任职期间勤勉尽责 , 关注了收购长园和鹰的风险 , 对收购中锂新材议案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议案投反对票 。 请求免于处罚 。
姚太平在申辩中提出:第一 , 对收购长园和鹰议案提出质疑 , 向公司建议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和内审 , 提醒及时收回长园和鹰业绩承诺期内应收账款 , 并对长园集团其他子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 。 第二 , 召开监事会时 , 经常向史忻了解长园和鹰经营情况及能否完成业绩承诺等 , 史忻均给予正面回答 。 第三 , 知悉长园和鹰涉嫌造假后 , 于2018年11月、12月向已离职董事长许晓文建议聘请中介机构核实 , 报告监管部门 。 请求免于处罚 。
经复核 , 我局对隋淑静、贺勇、姚太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理由如下:第一 , 上述人员对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负有法定保证义务 , 但在任职期间未充分了解、核查涉案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事项 , 即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 所主张的已采取向公司个别人员询问等行为,不足以认定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已尽勤勉尽责义务 。 上述人员提出对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其他事项的投票、质疑等情况 , 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 。 第二 , 对违法行为不知情、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不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相信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等 , 均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 。 第三 , 获悉长园集团涉嫌信披违法后 , 隋淑静称向董秘询问 , 姚太平称向已离任董事长提出建议 , 均不构成向公司主管人员提出质疑并采取适当措施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第四 , 对上述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罚幅度 , 已充分考虑其职务、职责等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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