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长园集团财务造假遭罚50万 曾连续2年各虚增利润过亿( 七 )


综上 , 长园和鹰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 , 虚增利润总额12,300.38万元 , 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56%、15.21%;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20,958.78万元 , 虚增利润总额17,989.83万元 , 分别占公开披露的长园集团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的2.82%、14.85% 。 此外 , 长园和鹰确认对M.T.Sewing的销售收入 , 发生在其被纳入长园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之前 , 该笔业务导致长园集团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期末应收账款870.41万元 。 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 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
上述违法事实 , 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公司及个人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报关材料、ERP出库记录、发票、会计凭证、客户走访记录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 , 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由其实际控制 , 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 , 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史忻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长园和鹰财务总监 , 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工作 , 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 , 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行为的执行者;监事会审核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 , 其本人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刘瑞时任长园和鹰常务副总裁、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涉案期间 , 组织其分管的吊挂事业部虚构海外销售业务 , 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 , 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 , 黄永维时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 , 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 , 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但未能勤勉尽责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董事 , 姚太平、贺勇时任长园集团监事 , 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 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但未能勤勉尽责 , 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尹智勇及其代理人在申辩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 , 没有主导并参与造假的行为 。 第二 , 2018年3月24日至5月4日在医院接受治疗 , 未参与审计对接工作 。 第三 , 智能工厂项目停滞系因长园集团阻挠导致 , 依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智能工厂业务收入是合理的 。 第四 , 长园集团管理层安排签署了智能工厂相关验收确认文件,并逼迫其与智能工厂客户协商 , 以补充协议方式否定前述验收确认文件 。 请求免于处罚和市场禁入 。
经复核 , 我局对尹智勇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理由如下:第一 , 尹智勇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 , 刘瑞、史忻等均向其报告工作 , 其明知海外销售收入确认存在异常 , 但予以默许、放任 。 组织策划签署中蔼万家“阴阳合同” , 安排智能工厂客户签订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验收确认书 , 系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 第二 , 是否对接审计工作不影响相关财务报告会计责任、财务信息披露责任的认定 。 第三 , 智能工厂相关情形不满足“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确定”的条件 , 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 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 。 第四 , 无证据表明尹智勇受胁迫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且其在调查中对涉案违法行为均予以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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