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长园集团财务造假遭罚50万 曾连续2年各虚增利润过亿( 三 )


综上 , 上述行为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 。
尹智勇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总裁 , 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由其实际控制 , 涉案期间承担长园和鹰全面管理职责 , 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史忻时任长园集团监事会主席、长园和鹰财务总监 , 负责长园和鹰财务管理工作 , 了解并参与相关财务信息形成过程 , 是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行为的执行者;监事会审核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未提出异议 , 其本人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瑞时任长园和鹰常务副总裁、长园和鹰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涉案期间 , 组织其分管的吊挂事业部虚构海外销售业务 , 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晓文时任长园集团董事长 , 鲁尔兵时任长园集团总裁、董事 , 黄永维时任长园集团财务负责人 , 倪昭华时任长园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 , 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但未能勤勉尽责 , 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 隋淑静时任长园集团董事 , 姚太平、贺勇时任长园集团监事 , 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 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但未能勤勉尽责 , 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 , 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尹智勇给予警告 , 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史忻、刘瑞、许晓文、鲁尔兵、黄永维、倪昭华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徐成斌给予警告 , 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隋淑静、姚太平、贺勇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11人共计罚款164万元 。
经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长园集团成立于1986年6月27日 , 注册资本13.06亿元 , 于2002年12月2日在上交所挂牌 , 吴启权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 , 持股1.06亿股 , 持股比例8.1% , 截至2020年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 , 持股1.71亿股 , 持股比例13.11% 。
上海和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更名为“上海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于2016年10月更名为现有的“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10日 ,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 纪丹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 长园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 持股比例80% 。
当事人许晓文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8年7月5日任长园集团5届董事长;史忻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7月8日任2届监事会主席;鲁尔兵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9年7月3日任2届副董事长;倪昭华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0年10月21日任3届董事会秘书;徐成斌自2019年1月24日至今任总裁;隋淑静自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5日任非独立董事;姚太平、贺勇自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5日任监事 。
长园集团于2016年6月8日发布的《资产收购公告》显示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 公司同意收购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6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和鹰科技4800万股股份 , 占其股本总额的80%,股份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8.8亿元 。 经评估 , 截至2015年12月31 日 , 和鹰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3.63亿元 。 同时 , 和鹰科技2016年预计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1.50亿元 。 经双方协商同意 , 对和鹰科技整体估值23.5亿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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