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重疾险新定义终审稿曝光!明确重度疾病28种 轻疾保额不应高于重疾30%( 二 )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
而重度疾病中的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 则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 , 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 , 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 , 在确诊6周以后 , 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
同时 , 在轻度疾病一栏中 , 恶性肿瘤——轻度特指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这六项之一 。
且明确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 , 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 , 如:
a.原位癌 , 癌前病变 , 非浸润性癌 , 非侵袭性癌 , 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 上皮内瘤变 , 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 , 交界恶性肿瘤 , 肿瘤低度恶性潜能 , 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
另外 , 《终审稿》表示 , 因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在第五项内容附则中 , 《终审稿》指出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 , 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 , 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 , 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 , 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 , 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
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终审稿)》全文:
前 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 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 , 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 , 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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