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直通车|国是说法 | 1000万存款在银行没了!谁的责任?
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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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银行的存款都能不翼而飞 , 而且数目巨大!
2016年4月 , 李某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将1000万元存入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 。 当时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 , 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 , 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 , 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 。
承诺的利息也到账了 。 存入千万的几天后 , 韦某便转来了62万元的高额揽储利息 。 但仅仅4个月后 , 该笔千万账款却“不翼而飞” 。
李某将建行利雅湾支行告上法庭 , 近期法院终审判令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
存款是怎么消失的?责任到底应该谁来负?
5天转账200笔 , 1000万没了!
因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仅用于存款 , 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 , 李某在办理存款时就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 , 更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
那么 , 李某账户的1000万元资金是如何被转走的呢?
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 , 发现涉案的存款均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 , 共计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 。
具体转款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 , 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 , 上述转账支出合计1000万元 。
事实上 , 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 , 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 , 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 , 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 。
经法院查明 , 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 , 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 , 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 。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 , 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
其后 , 曾祖士、王微沂合谋 , 由王微沂负责发展客户到银行存款 , 曾祖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户存款资金进行划扣 , 所得资金共同分赃 。
此后 , 王微沂、曾祖士以存款高息等为诱饵 , 诱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 , 再由曾祖士伪《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手段 , 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 , 骗取包括李某在内的被害人财产 。
新型交易流程出现 , 谁该负责?
此案在法院一审时认定 , 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 , 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 并不存在过错 , 也没有违约行为 。
2020年9月16日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 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 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 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
终审判决书显示 , 纵观整个交易流程 , 李越从未申请开通案涉交易业务 , 也从未允许银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内进行任何划扣行为 , 建行利雅湾支行也从未告知李越案涉新型交易流程的存在 , 在该交易流程中 , 也从未对李越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 。
法院认为 , 虽然银行的该类交易是一种“新型代收付业务” ,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 , 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 , 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 , 但是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银行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划款并不能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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