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触碰的游戏规则( 二 )
但是 , 不管怎样 , 不让人守孝 , 总是不对的 , 很不近人情 。 即使要“夺情” , 往往也是皇帝先让重要官员回家奔丧一段时间后 , 才下旨说你赶快回来上班吧 , 这儿离不开你 。皇帝也是不想让自己显得带头破坏游戏规则的 。另外 , 一个官员被“夺情”了 , 虽然是皇帝下旨 , 但为了弥补“孝道”在被“国家利益”压倒后造成的意识形态损失 , 人们也会非议他 。 换句话说 , 虽然他违反规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 不会遭到实力的惩罚 , 但“实质不合法” , 人们仍会保持心中维护规则的谴责能力 , 他在道义上会付出代价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 , 如果一个官员的父母去世 , 他不想回家守孝 , 那么 , 理论上只有一个办法 , 就是让皇帝下旨“夺情” 。“夺情”可以有两种方式 。 一种是回家奔丧完毕后 , 皇帝就下旨让官员回来上班 , 不用守孝三年(实际是27个月);另一种是直接不回家奔丧 , 没有离开工作岗位 , 皇帝直接下旨“夺情”——这种方式太激进了 。但现实是 , 一个社会游戏规则 , 只要有“例外”“特殊情况”“补充规定”之类 , 它在逻辑上 , 就可能有绕开规则的操作空间 。 “例外”“特殊情况”“补充规定” , 是为某类情况准备的 , 所以也相当于是为某类人所准备的 。心思从内心来讲 , 张居正当然不想回去守孝 。首先 , 但并不是很重要的是 , 他和张文明恐怕并没有太多的父子感情 。 他清楚自己是什么人 , 也清楚这位老爹是什么人 , 以及彼此把对方当成什么 。 更何况 , 那么多年来 , 他不断地满足老爹的各种私欲 , 已算是尽孝了吧 。 据考证 , 张居正和张文明有整整19年未见 , 感情之疏淡可见一斑 。其次 , 也是最重要的是 , 张居正害怕离开现在的权位 。 《明通鉴》一语揭破:“自以握权久 , 恐一旦去 , 他人且谋己 。 ”从主观客观来说 , 张居正都不想、不能“丁忧” , 连回家奔丧都不想 。
张文明的去世 , “丁忧”的游戏规则 , 是一个意外的大麻烦 。 试想一下 , 作为内阁一号人物 , 张居正带头违反“丁忧”制度 , 而且回家奔丧都不愿意 , 这是要向天下传递什么样的信号?这样做显然胆子太大了 。 他能够利用的规则 , 只能是“夺情” 。要当时的万历皇帝下旨“夺情” , 并不复杂 。 因为 , 明帝国的权力格局是这样的——天下最有权力的三个人 , 一个是万历皇帝的妈 , 李太后 , 一个是内阁首辅张居正 , 一个是司礼监太监冯保 , 万历还没有“亲政” 。 这三个人关系偏偏还蛮好 。所以“夺情”不是问题 。有问题的是 , 张居正一方面要表演出自己想回家“丁忧”的样子 , 另一方面 , 又要让皇帝顺理成章地“夺情” 。 这对表演能力的要求 , 超出了极限 , 在逻辑上根本不可能 。万一你表演得多么想“丁忧” , 观众当真了怎么办?那就变成了支持你“丁忧”的人心了 , 而你本来是想造出要大家反对“夺情”的舆论的 。
在这种情况下 , 张大人为了照顾观众的理解能力 , 方便一些聪明人判断自己其实并不想“丁忧” , 避免演得太像导致大家误判的风险 , 只能自己制造一个bug了 。这个bug就是在名叫《乞恩守制疏》的报告中加了几句 。 他说自己是“非常者” , 所以 , “非常理所能拘也” , “何暇顾旁人之非议 , 徇匹夫之小节”!“回家奔丧守孝”这类东西当然是常理 , 是可以不“拘”的 。 做大事的人 , 何必在乎别人的非议?这被《明实录》的编者一眼看穿 , 在说到张居正的这份报告时 , 加了这么一句评论:“观此 , 而夺情之本谋尽露矣!”博弈实力博弈最终是实力的博弈 , 胜出的 , 也是占据优势的博弈实力 。因为 , 博弈从来不是规则VS人心 , 或人心VS实力 , 或规则VS实力 , 而是实力VS实力 。 规则、人心 , 是要通过某个机制转化为实力 , 才去VS实力的 。有一些人反对张居正“夺情” 。 要对付这些人也很简单 , 就是明朝的经典动作——对大臣进行廷杖 , 当众打屁股 。 廷杖一出 , 非死即重伤 。 想起来也是真有意思 , 你上书表演说要回家守孝 , 然后别人支持你 , 你不仅不感谢 , 反而还要打别人屁股 。在围绕“夺情”的博弈中 , 在游戏规则中拥有绝对博弈实力的张居正是胜者 。 那些反对“夺情”的人中 , 五人被廷杖 , 开除公职 , 或发配充军 , 一人开除 , 两人付出生命代价 。 其他人看到这势头 , 当然就没有公开表现出“人心”来了 。于是 , “夺情风波”就此结束 。在这里我想问的是 , “博弈实力”是什么意思?两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是 , 在公式“社会游戏规则=规则+实力+人心”中 , 假设有A和B两个人博弈 , 无论A在规则、人心的指标上如何 , 但在实力这个指标上 , 他拥有绝对的实力 , 那么 , 是他胜出 。 这个时候 , “实力”跟规则、人心并列 , 属于同一范畴 。比如 , 一个大人暴打一个小孩 。 在规则、人心上 , 这个大人都没有合法性 , 没有一种规则支持大人暴打小孩 , 大家对于他打小孩也会愤怒地谴责 。 但是 , 他在小孩面前拥有绝对的身体暴力 , 小孩打不过他 。当我们说 , 一个人和别人博弈 , 他有没有“实力” , 指的就是这个层面的实力 。 包括了内在实力和一部分处于他的利益-心理网络中的社会实力 , 也即“本人的实力” 。 这个层面的实力 , 假定了跟规则、人心无关 , 或规则、人心转化为一个人实力的指标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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