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冤假错案的追责困境:多“止步于国赔”,鲜有一查到底案例( 五 )


还有受访者表示 , 即便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突破追诉时效限制 , 但是在控告方面的查证和界定上存在难度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立新 , 曾在安徽省公安厅刑警总队、经侦总队任职多年 。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 , 毛立新表示 , 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情况是 , 当时很多人是曾经认罪的 , 即便有些不认罪或者先供后翻 , 当初也只是在辩护或申诉时 , 口头提出过自己曾遭受过刑讯逼供 , 导致现在难以查证当时当事人是否就刑讯逼供提出过控告 , 在界定上存在难度 。
集体决策机制给追责带来难度
“佘祥林杀妻案”中 , 一办案民警在被调查期间自杀, 被认为对此后类似案件的问责带来影响 。
2005年5月26日 , 中新社报道称 , 湖北省“佘祥林杀妻案”中的办案民警潘余均 , 在接受湖北省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自缢身亡 。 42岁的潘余均 , 时任湖北省京山县巡警大队教导员 。 据知情人透露 , 1994年 , 潘在京山县刑警队 , 负责“佘祥林杀妻案”的外围调查工作 , 案件处理后调迁绿林镇派出所任所长 。
上述报道援引京山县公安局知情人介绍 , 2005年5月22日 , 潘余均曾接到通知前往省纪委接受调查 , 次日下午到达武汉 , 2005年5月24日中午出走 。 据当地人传闻 , 潘余均在自杀前 , 曾给妻子打电话 , 叮嘱妻子“照顾好父母 , 带好孩子 , 自己保重” 。 据悉 , 涉及当年“佘祥林杀妻案”的27名办案人员 , 分三批接受调查 , 潘余均为第三批 。 潘的一名生前同事张金义曾透露 , 在自缢前 , 潘余均用血在一块墓碑上写下了“我冤枉”三个字 。
湖北省政法系统一位原官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当时 , 湖北省是真想对该案问责到底的 , 但民警自杀后 , 后续追责问题也被迫中断 。 而且 , 该事件对此后全国多地发生的类似案件的问责产生了影响 。 “很多地方担心在问责过程中 , 产生类似意外情况 , 追责时往往下不了决心 。 ”
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多数冤假错案平反后 , 后续追责难的原因有主客观多方面原因 。 “从主观上讲 , 有些司法机关对追责不重视 , 认为这是历史上特殊时期出现的案件 , 对追责缺少积极性;从客观上讲 , 有些司法机关也表态追责 , 但因受制于取证难、甚至人为干扰等因素 , 导致追责最终不了了之” 。
毛立新以刑讯逼供的取证为例分析 , 尽管当事人多称曾遭遇刑讯逼供 , 但从最终的判决书来看 , 几乎都出现的是 , “不排除存在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可能” 。 之所以未给予明确认定 , 是因为刑讯逼供的事实 , 只是原审被告人的单方面主张 , 有的即便提供了一些知情证人 , 但缺少录音录像资料、医学鉴定等客观物证 , 办案人员也不会主动承认 , 因此 , 难以查证属实 , 更难以落实到具体个人 。
此外 , 从“人”的角度讲 , 公安司法机关基本上实行集体负责制 , 尤其是这种重大案件更是如此 。 比如 , 办理这类案件时 , 警方有专案组 , 检察院、法院往往分别经过检委会、审委会讨论决定 。 因此 , 难以只追究主办民警、主诉检察官或主办法官责任 。 这种集体的决策机制 , 也给最终的追责带来了难度 。
有人提出 , 为了降低追责难度 , 应该划一条时间线 , 以此线为准 , 之前的案件可以不追责 , 之后的必须追责 。 王飞称 , 只要是冤假错案都应该被平反纠正和追责 , 这是司法底线的问题 。 司法人员既然制造了冤假错案就得为自己行为负责 。 应该按照当时法律来评判其当时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 。 “法律面前 , 人人平等 , 划线就导致了不平等 。 ”
毛立新强调 , 随着侦查技术的进步、办案要求的规范、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提升 , 现在发生此类冤错案件的概率已经很低 。 面对这类存量案件 , 尽快平反才是第一位的 。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现在一个冤假错案被平反 , 背后一大堆人提心吊胆 。 “面对这种局面 , 我曾有个建议:如果相关司法机人员态度积极 , 并对推动案件平反起到了积极作用 , 可以被豁免和减轻责任 。 反之 , 就应当被严厉追责 。 这么规定 , 是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积极性 , 尽快把那些积压了多年的冤假错案平反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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