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冤假错案的追责困境:多“止步于国赔”,鲜有一查到底案例( 四 )


呼格的母亲尚爱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这个案子)不是冯志明一个人造成的 , 是一系列人造成的 。 谁有过 , 谁轻谁重必须分开 。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则质疑称:“这个处分依据的什么?当年立功的 , 现在取消了没有?他们没有说清楚 。 降职、免职是最轻的了 , 不可能说只给个警告处分 。 ”
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 , 呼格案追责工作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错必纠方面取得的进步 , 具有积极的意义 。 但同时 , 调查过程和具体追责依据并没有进行公开说明 , 调查结果与公众期待存在落差 。
追诉时效之争
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疑罪从无” 。
有舆论认为 , 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和处分依据等仍不够明确 , 应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 对此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现有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备 , 追责时用好现行法律就可以了 。
业界一些观点认为 , 这些冤假错案多发生多年前 , 当时还存在“疑罪从有”的原则 , 且很多当事人都做过有罪供述 , 都给冤假错案的后续追责带来了不利影响 。
王飞称 , “疑罪从有”这个概念自始至终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只能说明某一段时间中 , 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有这种司法观念 。
早在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 明确规定了错案责任的追究范围、违法责任 。 2013年8月 , 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 明确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 明确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 2015年2月 , 最高检出台《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 其中明确提出将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
一旦启动追责 , 还面临一个追诉时效期的问题 。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但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 , 则应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 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 , 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是五年 。 《刑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 , 其中包含两种情况:第一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 ,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二 ,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值得注意的 , 追溯时效是1997年《刑法》的规定 , 而张玉环等案发生这个时间点之前 , 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 , 也存在一定争议 。
罗翔认为 , 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 , 最高法院曾通过《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 认为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1997年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 但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台的《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又明确指出 , 对1997年之前发生的行为 , 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 , 应当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罗翔表示 , “新的解释本来就应该优于旧的解释 , 且后者是立法机关出台的意见 , 因此后者更为恰当 。 ”
在他看来 , 绝大多数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 , 都可能适用第二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 因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 , 民众告状无门的现象非常突出 , 所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 , 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时效利益 , 对损害自己利益的犯罪进行追诉 。
张玉环的代理律师王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 1994年开庭时 , 张玉环就明确说自己遭遇刑讯逼供 。 2001年 , 重审开庭 , 他仍然说自己遭遇刑讯逼供 。 他跟任何一个来提审他的人员都说自己被刑讯逼供 , 这其实就是相当于一种控告或举报 , 就应该立案 , 但检察机关都没有立案 , 司法机关不处理 , 其责任不应该由当事人承担 。 因此 , 他认为这适用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 。 “这个案子的追诉时效不是问题 , 追责不存在技术性问题 , 全在司法机关的立场和态度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