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可以主张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吗?( 二 )
当然 , 进行罪轻辩护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 首先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同意 , 其次必须是在推翻原罪名的前提下提出较轻的罪名 , 而且二者之间应具有内在的关联性 , 如涉恶案件涉及罪名中抢劫罪改为抢夺罪、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 其在死刑案件中可能会有更大的适用空间 。 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能否同时提出的问题 , 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相关规定 ,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 法庭辩论时 , 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 , 后辩论量刑问题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 , 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 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在涉黑涉恶案件中可以主张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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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无罪辩护后是可以进行罪轻辩护的 , 但由于两种辩护类型存在逻辑上的对立 , 具有相对独立性 , 如果机械的叠加适用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 反而不利于被告人 。 在司法实践中 , 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辩护类型以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 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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