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道歉!曾代言的千亿级P2P出事!要不要担责?( 二 )

汪涵道歉!曾代言的千亿级P2P出事!要不要担责?
资料图:人民币 。 中新社采访人员 侯宇 摄另 , 《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那如何认定明星代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在该律师看来 , 只要代言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失真 , 并且造成了损害 , 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 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 , “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 , 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 , 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 。 ”上述受访律师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 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 , 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 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 , 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 , 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该律师称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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