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非司法解释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依据!( 六 )
二十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之后能否再转回独任制?
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 , 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 作出裁定后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于之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 , 裁定中应当一并明确审理程序的转换 。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后 , 即使审理过程中原有的审判组织转换情形消失 , 也应当继续由合议庭审理 。
二十六、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的裁定应当由谁作出?
答: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转换审判组织的情形 , 转换可以由独任法官自行提出 , 也可以由院庭长依个案监督职权提出 。经审查需要转换的 , 由合议庭作出转换裁定 。试点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情况和工作流程 , 自行确定审判组织转换的报批程序 。
二十七、如何把握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的条件?
答:第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 , 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第一 , 关于适用案件范围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第二审案件仅限于“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上诉案件”和“民事裁定类上诉案件” , 实践中不得扩大 。对一审独任法官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采取合议制审结的上诉案件、报请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案件等 , 均不得适用独任制 。
第二 , 关于适用标准 。对于上述两类案件 , 并非一律适用独任制 , 还应当满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 , 对事实待查明、法律适用难度大的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 。在独任审理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的 , 一般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 。独任法官认为原判事实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拟作出改判 , 以及因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拟发回重审的 , 一般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
二十八、电子诉讼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所有案件?实践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推进电子诉讼应当审慎控制节奏 , 严格适用条件 , 尊重司法规律 , 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 , 确保于法有据 。现行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的 , 在未获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任意突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但通过目的解释、扩张解释符合立法原意的 , 可以拓展适用;对于确属电子诉讼模式下的新机制新要求 , 可以探索完善相关规则 , 但不得有悖程序公正 。
第二 , 尊重当事人选择 。开展电子诉讼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 并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已选择电子诉讼模式的 , 原则上不得反悔 , 但确有正当理由的 , 例如证明自身确不具备电子诉讼能力或已作出相应线下诉讼行为 , 人民法院可以调整审理方式 。
第三 , 符合案件实际 。电子诉讼适用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证据类型等方面因素 , 对于诉讼参与人多、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证据繁杂、审理耗时长的案件 , 一般不宜在线开庭 , 但案件调解、文书送达等环节可以在线完成 。
第四 , 具备技术条件 。推进电子诉讼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条件 , 各试点法院应积极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等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 。
二十九、当事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有何效力?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经过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 , 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 , 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 , 但该效力仅针对电子化材料形式真实性 , 对证据的实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必须通过举证质证程序审查 。
三十、法官应当如何审核电子化材料?
答:法官审核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 ,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 对于审核难度相对较小的诉讼材料 , 可以通过打通相关部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核实 , 对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采取电话核实 。
第二 , 对于双方都占有的证据材料 , 主要视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情况而定 , 无异议的可以直接认定 , 有异议且理由正当的应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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