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非司法解释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依据!( 五 )


第三 , 开展要素式审理 。开庭时 , 应当再次归纳和确认本案审理的要素事实和争议焦点 , 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 , 对有争议的要素事实逐一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查询问 , 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限制 。
十九、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报请延长审限的“特殊情况”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有特殊情况的 , 经本院院长批准 , 审限可以延长1个月 。“特殊情况”一般包括: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需等待法院依职权调取关键性证据;需与关联案件统筹协调等 。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 已延长的一个月审理期限应当计算在内 。
二十、哪些期间可以不计入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期限?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 案件中止期间、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 , 不计入审限 , 但对扣除审限的期间和次数应当从严把握 。
二十一、小额诉讼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裁判文书如何简化?
答:裁判文书一般应当重点简化当事人诉辩称、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的内容 。对于当事人诉辩称主要记载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简要理由;对于事实认定 , 主要记载法院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情况;对于裁判理由 , 主要针对事实和法律争点进行简要释法说理 , 明确适用的法条依据 。
满足下列条件的 ,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不载明裁判理由 , 具体条件为: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法律适用清晰;二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当庭裁判 , 并已口头说明裁判理由;三是裁判过程及裁判理由 , 已在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作完整记录 。
简化的裁判文书可以采取要素式、表格式、令状式等文书格式 。对于案件争点较多、证据较繁杂、需加强裁判说理的案件 , 裁判文书不宜一律简化 。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对简式裁判文书的具体样式作出统一规范 。
二十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事实不易查明 , 但法律适用明确”的适用标准 , 应当如何理解?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为“事实不易查明 , 但法律适用明确” , 在案件类型和案由上不作具体限制 。对“事实不易查明 , 但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的把握 , 应当整体考虑 , 不宜孤立理解 。所谓“法律适用明确” , 是指事实查明之后 , 无论结果是正或反 , 都能形成清晰、明了的法律关系 , 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与之对应 , 在解释和适用上基本不存在空白与争议 。所谓“事实不易查明” , 主要是指查明事实需要经过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的程序 , 但一旦查明 , 法官一人即可认定事实与法律关系 , 并作出裁判 。
二十三、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 , 能否采取独任制审理?
答:案件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后 , 符合“事实不易查明 , 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标准 , 并且不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情形的 , 可以采取独任制审理 。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 须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裁定 , 并通知当事人 。试点法院应当将简易程序转换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情况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事项 。
二十四、符合哪些情形 , 独任制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
答: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不受审理程序限制 , 独任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 均应当转换为合议制审理 。实践中 , 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类型 ,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的应当纳入院庭长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类型 。属于“四类案件”的 , 原则上都应当适用合议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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