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非司法解释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依据!( 四 )


十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举证期限可否延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 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准许 , 但是举证期限一共不得超过十五日 , 当事人已放弃举证期限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 , 一般不予准许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的 , 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原则上分开计算 , 但当事人同意合并的除外 。
十四、如何处理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情形?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 导致案件总标的额超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数额上限 , 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件主要争议超出金钱给付类范围的 , 如果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 应当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 否则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 , 也可以裁定转为简易程序 。
十五、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确有必要”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这里的“确有必要” , 是指审理过程中 , 出现《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规定的“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
十六、小额诉讼程序应当以什么形式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程序转换前已经开庭审理的 , 是否需要再次开庭?
答:小额诉讼案件转换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 , 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 , 可以视情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 。采用口头形式的 , 应当以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 。对于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 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 ,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 , 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 , 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开庭后转换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 , 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 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 , 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
十七、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能否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
答:对于正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一般不符合“简单民事案件”标准 , 不能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 , 但应当从严把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 经充分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有关事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一 ,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的额条件 , 或者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使案件符合前述标的额条件 , 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第二 , 因为当事人减少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 致使案件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条件 , 且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十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 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
答:试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相对固定的类型化案件 , 可以不受一般庭审程序关于当事人诉辩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限制 , 而根据案件的固定要素 , 围绕主要争点展开庭审 。开展“要素式庭审”一般应当完成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 , 概括案件要素 。应当针对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物业服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类型化纠纷 , 概括提炼案件事实要素 , 确定案件审理要点 , 制作“案件要素表” 。
第二 , 确定案件争点 。应当在庭审前指导各方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 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 , 引导当事人确认本案的核心要素事实和主要争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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