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上海明确城市车辆、重型燃气车辆第六阶段排放标准

中国网财经6月2日讯 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消息 , 为贯彻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 上海市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 , 在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 , 在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
三、通告所称城市车辆是指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 。 重型燃气车辆是指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车辆 。
四、凡在上海市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和重型燃气车辆 , 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 , 对未进行信息公开且不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 ,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 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 , 以上海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
五、凡在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转入上海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和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 , 在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仍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
六、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 , 明示通告的有关内容 , 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 , 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 , 予以书面提示 。 对于在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的 , 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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