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明确:非司法解释文件不能作为裁判文书的依据!( 七 )


第三 , 对于仅单方占有的证据材料 , 首先考虑是否系制式化、标准化或第三方出具 , 如发票、交费收据等 , 这类证据若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 , 可以直接认定;对于单方提供的非制式化并对案件审理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 人民法院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时 , 应当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
三十一、在线庭审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在线庭审适用范围原则上没有案件类型限制 , 但实践中法官应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数量、复杂程度等因素做出综合评估 , 确定案件是否适宜在线庭审 。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不具备在线庭审技术条件、需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情形的 , 不适用在线庭审 。
三十二、当事人不同意适用在线庭审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线庭审总体上应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 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全案在线庭审 , 要求各方当事人均线下开庭的 , 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 并判断理由是否正当 。正当理由的情形一般包括:案件疑难复杂、需证人到庭现场作证、需与对方当事人现场对质等 。实践中 , 对正当理由的把握标准不宜过于严格 , 除属于明显故意拖延诉讼、增加对方当事人诉讼成本、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外 , 一般应予以认可 。
三十三、在线庭审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
答:在线庭审应严格遵循司法亲历性原则 , 必须采取在线视频庭审方式 , 并且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统一规范的诉讼平台上进行 , 不能通过法官个人的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开庭 。
三十四、在线庭审如何维护庭审纪律和规范庭审礼仪?
答:在线庭审应当确保庭审庄重严肃 。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在线庭审特点 , 细化完善庭审规范 , 重点就庭审场所、环境、着装、行为、旁听案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严禁违规录制在线庭审过程或者截取、传播相关视频、图片等行为;对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或庭审中擅自退出的 , 可以视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对违反庭审纪律和礼仪的 , 应当作出训诫等强制措施 。
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 , 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
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 , 符合以下情形的 , 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
第一 , 明确表示同意 , 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
第二 , 作出事前约定 , 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 , 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 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 , 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
第三 , 作出事中行为表示 , 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 , 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 , 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 , 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
第四 , 作出事后的认可 , 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 , 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 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 , 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 , 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采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 , 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微博等账号发出 , 并在审判系统中留痕确认 , 生成电子送达凭证 。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头送达 , 同一文书原则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式 , 如果送达后无法确认该种方式送达效力的 , 可以继续采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
三十七、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生效时间?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电子送达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标准 , 对应生效时间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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