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不】不签合同但给员工缴社保、发工资可行吗 青岛市人社局回复来了

        半岛采访人员 肖玲玲
为节省时间,未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但缴纳社保、发工资及各项待遇都没耽误,这样可行吗?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对该种情形进行了说明 。
事件简介:
劳动者陈某2019年1月入职某外贸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因该分公司印章由总公司保管,为节省时间,该分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
2019年11月,陈某提起仲裁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
裁判结果: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辩称,其处虽未与陈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及时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及各项待遇,未对陈某造成实际侵害,双方无须再签订劳动合同 。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 。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法律为什么规定必须要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仅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 。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便于双方根据劳动合同载明的内容,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
本案中,该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在国家和社会层面获得相关帮助,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两者的功能、履行方式、法律后果等完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均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
【【签不】不签合同但给员工缴社保、发工资可行吗 青岛市人社局回复来了】《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了十余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只要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按时发放了工资,就是尽到了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律义务,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该类案件中屡屡败诉,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 。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企业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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