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有权利创设休息日吗?一切为了大局

这个春节 , 全国都在进行着对抗新型冠状病毒的斗争 , 而随着各地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等级 , 避免人口流动带来的感染成为了十分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明确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 形式上增加了三天假期 , 实际增加了两天的假期 。 关于这个假期的性质 , 在通知刚刚发出的当天就有很多的解读 , 但对于它的定性却是一致的 , 这两天属于休息日 。 原因无他 , 该通知的第三条规定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 , 可以安排“补休” , 而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 , 仅能依据《劳动法》44条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仅有休息日才可以安排补休 , 不能补休的同样按照《劳动法》44条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地方政府有权利创设休息日吗?一切为了大局

而这一点也在之前同样存在过的临时性的“特殊假期”中可以得到印证 , 近的有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 , 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远的有1997年为纪念香港回归 , 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 。 而无论哪次 , 人社部亦或者彼时的劳动部都在通知中规定 , 应当安排补休 , 对于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因此可以说 , 如果这个临时性的放假安排到这里就结束了 , 其实并不会产生多大的问题 , 基本上也不会对劳动者或者用工单位造成太大的困扰 。 毕竟一来有过先例 , 二来事出有因都可以理解 , 三来假期本身较短 , 实质上只有2天 , 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 然而 , 紧接着国务院办公厅的延长通知而来的是各省市的通知 , 以上海为例 , 上海政府在27日发出通知 , “本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 。 这一下子又把假期强行往后推了一周 , 而对于这被延长的一周的假期究竟如何定性 , 就很难形成通说了 。 因此 , 为了解除大家的疑惑 , 上海市人社局在1于28日给出了权威解读:“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 , 这几天属于休息日……通俗的讲 , 就是两倍工资” 。 一下子给这几天定了性:休息日! 然而这时候 , 新的问题产生了 , 第一个问题:地方政府有权利创设休息日吗?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 ”从这一宪法条文以及由国务院颁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就可以看出 , 对于休假的规定仅能够来自于国务院 , 这也就是为什么当APEC以及进博会召开的时候 , 地方政府进行的都是调休而不是放假的原因 。 当然 , 并不是说地方政府不可以临时性的要求企业停工停业 。 当出现突发事件的时候 , 各地方政府确实也有这样的权限进行这样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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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博会期间是“调休”而非放假 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 ,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 , 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 , 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 必要时 , 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然而这里仅涉及到地方政府有权力要求企业停工停业 , 并不涉及到企业停工停业期间性质的定义问题 。 第二个问题 , 如果真的是休息日 , 那工资支付存在前后矛盾了 。 以《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为例 , 第14条明确“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 “而21.75天的计算标准就完全契合着《劳动法》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的规定 。 因为休息日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 。 因此 , 如果将这延长的期间定性为休息日 , 那么企业是不应当承担任何劳动者工资负担的 , 但人社局解读却明确说了”对于休息的职工 ,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局面 , 本身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力创设休息日就是个很有疑问的存在 。 而为了创设这个休息日 , 那么劳动者就会受到经济上的不利益 。 为了防止这种不利益产生 , 就再“错“一步 , 跟劳动法背离 , 强行规定休息日不工作也要用人单位照常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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