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凶宅”信息 花数百万买的房子能退不? 答案来了

“老百姓掏光家底儿买个房 , 竟然是凶宅!能后悔不?”据了解 , 随着近年来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 , 涉“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
11月26日 , 丰台法院召开第三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 , 就近期发生在北京的3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释法 。
隐瞒“凶宅”信息 花数百万买的房子能退不? 答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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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丰台法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郭俊宝介绍 , “凶宅”是基于我国特定传统背景产生的概念 , 随着近年来房屋买卖市场的发展 , 涉凶宅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 截至2020年9月 ,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凶宅”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408篇 。
原房主隐瞒母亲曾坠楼身亡
购房者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到“凶宅”
袁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 , 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 。 后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 , 涉案房屋曾发生案外人李甲之母意外死亡事件 。 故诉至法院 , 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 柴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 , 赔偿其居间服务费等费用 。
柴某辩称 , 其不知房屋系凶宅 , 否则不会加价20万元从第三人李甲处购得此房 。
李甲则表示 , 涉案房屋内并未发生过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
而法院经审理查明 , 李甲之母田某确系于2015年8月14日从涉案房屋坠落死亡 。 按照社会普通民众的理解 , 涉案房屋属于一般意义上“凶宅” 。
“凶宅”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买受意愿及房屋交易价格 。 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故袁某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 , 于法有据 , 予以支持 。
法官认为 , 该案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 , 充分考虑了社会大众对“凶宅”的情感障碍 , 认定了“凶宅”系重大瑕疵 , 体现了善良风俗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良性互动 。 同时 , 提示交易各方要诚信交易 , 对经济交往中弘扬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
房主、中介隐瞒故意隐瞒“凶宅”实情
法官:已构成欺诈
2017年12月 , 张某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向王某购买房屋 , 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 , 并完成房款交付及过户手续 。 随后张某得知2016年涉案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 , 一名女子曾吊死在涉案房屋厕所中 。
张某认为 , 在看房和签约时 , 中介公司和王某均未向自己释明案涉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 王某明知案涉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 , 该事实属于重大事项 , 应当据实予以告知和披露 , 但其故意隐瞒 , 已构成欺诈 , 并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 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撤销 , 王某及中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
王某辩称 , 合同签订前三方当事人对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确认 。 且自缢事件发生后 , 110警车等救护车辆前往救助 , 整个小区尽人皆知 , 张某的姐姐就在同楼同单元同户型的17楼 , 其姐姐也多次参加交易的协商 , 故在合同签订前 , 张某已经知道自缢事件的发生 。 双方所签合同为政府主管机关提供的示范文本 , 对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均进行了约定 , 王某也进行了如实承诺 。
中介公司辩称 , 不存在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情形 , 张某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在合同订立前未向张某披露涉案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 属于故意隐瞒行为 。 王某隐瞒重要事实与张某订立合同 , 构成欺诈的情况下 , 受欺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应予支持 。 另外 , 因此案诉讼标的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 故对张某与中介公司因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 , 该案不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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