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153人因“帮信”被依法处理

数据显示 ,
今年以来衡水已经有
153人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
(简称“帮信”)
【衡水153人因“帮信”被依法处理】其中
110人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43
人被训诫惩戒 。
那么问题来了 ,
什么是“帮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法律规定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
来看看我市近期几起典型案例
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转卖
故城县张某在一微信群中看到有人以每张75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包括U盾、手机卡) , 张某为非法谋取利益 , 以每张500元的价格从杨某等人手中收购他人银行卡40余张 , 并转卖 , 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犯罪 。
张某等人均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
收购手机卡并转卖获利
安国市吴甲同他人收购手机卡转卖 , 并发展下线吴乙等多人从事该项不法活动 , 收购手机卡200多张 , 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 。
涉案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武强县王某华、王某薇、王某潇三人在京工作期间 , 因缺钱便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 共计贩卖29张 , 获利6300元 。
三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组织多人收购贩卖银行卡
从2020年7月开始 ,武邑尹某、刘某、李某组织多人办理银行卡 , 从下线收购、贩卖给上线 , 刘某共计贩卖银行卡10余套 , 获利数千元 。 尹某介绍了多名卡主 , 获利数千元 。 李某以1500元一套的价格将收来的银行卡卖价1800元 , 获利数千元 。
该3人均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
将自己和家人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
阜城县刘某 , 因缺钱便将自己和家人的16套银行卡、U盾 , 以每套300-5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他人 , 非法获利7000余元 。
刘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普法时间
2015年11月1日 ,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 , 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2019年10月25日 , 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 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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