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153人因“帮信”被依法处理( 二 )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 , 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 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 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 , 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 ,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
通过对上述案例和法律科普
希望大家能明白
“帮助”这个词并不永远都是好意
如果被用在犯罪前面
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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