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公寓内猝死,父母索赔47.3万,广州法院判了( 二 )
综上所述 , 曾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 亦无证据证实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对刘某的死亡没有主观过错, 曾某经营的公寓未进行工商登记及未在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 与刘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 刘某父母主张曾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因此 , 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
宣判后 , 刘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 ,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民法典小课堂:
明确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 , 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可知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 是指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包括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 , 此类侵权责任包括: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护义务;
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3.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4.对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前三种类型的责任形态是自己责任, 若产生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则由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自己承担 。 第四种责任形态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由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防范、制止侵权行为安全保障义务的 , 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相应的补充责任 , 并可在承责后向第三人追偿 。
因此 , 判断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是否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 应从判断义务人是否有过错 , 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分析 。
本案中 , 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 并无证据证实是因经营者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 导致刘某因外来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而致死 , 曾某在发现刘某异常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 其已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 , 因此不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法律知多D: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 ,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采访人员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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