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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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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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填报:
1、标记"*"为必填项目
2、“用人单位名称”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核准证照上的"名称"
3、“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4、“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
5、“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数据填写,如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6、本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缴费用人单位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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