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上海市宝山公租房管理办法和买卖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 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 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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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交易政策
上海市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 , 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 。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住房供应体系 ,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 实行租售并举 , 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 ,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的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 , 是指本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限制公寓规模、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 , 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 , 统一管理;公平严格的监督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财政、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上海宝山公共租赁住房销售政策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23周岁;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 不含儿童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2011年6月1日以后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计入累计缴费时间);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在本市购买政策性住房 , 未享受住房补贴政策;本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 2010年1月30日后未在本市转让自有住房或因离婚分割自有住房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时未在本市租赁任何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市正在领取低保和廉租房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 , 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但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 , 应当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货币补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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