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际银行新员工因拒喝领导敬酒被辱骂打耳光事件近日引发了广泛讨论,随后该银行回应称,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停职调查 。中国银行业协会也表态发声,呼吁加强行业自律,涵养清廉文化 。职场文化随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当下正值“金九银十”的招聘旺季,面对职场中侵犯个人权益的“潜规则”,员工该怎样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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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狼性企业文化”应受法律规制
近年来,“加班文化”“狼性文化”受到不少公司的大力推崇 。其实,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严格规定,并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加班文化的推行应受相应法律规范的限制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时长,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时,其情形和方式应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如需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受“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约束 。
此外,我国劳动法还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权利,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员工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
王某于2005年入职一家餐饮公司,2019年3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加班费等费用支付问题,王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王某每月休息4天,餐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加班费或对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予以调休后折现,因此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按照两倍工资支付王某该期间休息日(共103天)加班费6万余元,按照三倍工资支付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万余元 。
【遇职场“潜规则”请这样保护自己】2 个性化内部规定须保障员工人格权益
如今,很多公司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考核规定,像未完成业绩要打耳光、跪地爬、裸身跑、吃“死神辣条”等事件频现报端 。然而,公司制定个性化的内部管理标准,不仅要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尤其应当对员工的人格权予以关注 。
人格权是由法律确认或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人格属性、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利,关系到人格自由与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人格权编”加以规定,并对各项权利的内容、效力、行使规则等作出细化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不仅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侵犯他人人格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李某、张某与朱某是公司同事,2019年6月,李某、张某在单位办公大楼内散发“举报材料”,称朱某私自转移单位项目部的建筑材料,后又在公司其他办公区、仓库等地张贴和散发 。朱某不堪其扰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揭发检举应符合法定程序,李某、张某在相关部门未介入调查前,在朱某工作单位的工作区、住宅区等多地散发张贴举报材料的行为,使朱某形象遭到贬低,且单位纪检部门已告知不存在相关事实,李某、张某也无证据证明相关事实的存在,因此其二人散发举报材料的行为,损害了朱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李某、张某向朱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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