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劳动争议的证据( 三 )


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以上是证据的八种类型、证据的大致内容和证据的证明力,接下来我们看看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有关证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十八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若你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法官就不会在诉讼中采纳你的证据 。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辨的问题,显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和普通民事争议不一样,所以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99%以上的举证责任是由企业来完成的 。正因为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在我们企业方,这对我们日常证据管理的意识,日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证据的收集,有更多的要求,往往很多企业对于证据并不是太重视,往往在劳动争议中,企业的败诉率就比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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