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自身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典型的外形如物品的长、宽、高,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
视听资料:试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以及其他试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具体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实物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1、主体认定难 。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 。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 。
2、内容认定难 。微信中涉及的借条图片非借条原件,而是将借条原件通过拍摄方式形成的复印件,法院也无法通过笔记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借条的真实性难以判断 。
3、甄别手段少 。对于电子邮件这类电子证据,由于公司邮箱较为固定,且邮件往来通常主题明确 。
在实物的过程当中,我们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来使用的时候,常见的方式如:公共机关做一个证据的公正,除了公正之外,我们很难能把这种东西作为独立有效的证据来使用 。当然也能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体现电子数据的作用,随着这种技术的发展,有些企业和组织机构也提供这种公正性的服务,比如网易公正优等,这种系统不能被人为修改,保证了文件的原始性,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就是高的 。
另外一类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往往具有两面性:一是可信性,当事人是案件的经历者,因此他们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最全面、真切,陈述具有可信性的一面;二是虚假性,这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厉害关系人,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直接利益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初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
(1)具有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
(2)不具有证明力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3)综合判断
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
(4)数个证据之间的规则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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