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证据?1、证据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也是我们俗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劳动争议的案件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如果你没有相关证据,就没有对过去已发生的实事,来进行相关的认定 。
比如说:今天这堂微课,如果我把发出来的这条语音撤回,你就没有办法获取我说在上一个语音中说过话的证据 。除非说某些朋友一边听录音,一边二次录音,才能保留这个证据 。
2、证据“三性”的理解和适用
接下来我们看第二个问题,即证据“三性”的理解和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也就是说在这种司法诉讼案件或者劳动争议中,重要的环节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相关的辩论,作证自己的观点 。简单的说,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
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
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但他实际的工资收入是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很多,那么在争议诉讼之中,需要用劳动合同来证明其收入的时候,不仅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还要看实际工资收入是多少,如果两者一致,才能说明这个证据是具有真实性的;如两者不一致,则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 。比如:员工发生交通事故了,他实际上有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这种责任的认定,肯定要有交警出具的相关证明来判断,而不是说某个政府部门发的证明 。再比如说:员工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肯定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机构去鉴定,而不是随便的一家医院去鉴定 。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 。如果说证明没有相关联的话,就不会被采纳,比如:你想证明他不胜任,那你所有的证据应该指向他是不是胜任这个岗位的要求,而不是去指向他存在违纪的情况 。
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 。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
3、证据的种类和证明效力(?重点)
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分为八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试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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