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文官与武官的制度性区分随着文官逐渐支配北宋政府,他们对于文武区分的理念逐渐落实到官僚体制中。基于文官应坚守道德原则,武官则仅追求物质利益的基本假设,朝廷逐步调整法规,让文官实践儒家的道德规范。相对地,对武臣的道德要求标准则要低得多。官员为双亲服丧的规定,充分说明北宋朝廷以不同的标准对待文武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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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的干预根据儒家的孝道观,任何人皆应为过世的双亲服三年之丧。对于官员来说,这是要求他们辞去官位,待在家中守丧三年。然而,北宋初年的官员很少遵循这项原则。当官员为双亲服丧而请求辞职后,朝廷通常会在一百日之后委派新的职位。一些渴求权力的官员甚至服丧不及百日,就返回政府任职。太平兴国六年,太宗下令所有官员必须服丧百日期满才能重新任职。
此后,朝廷倾向尊重文官的意愿,允许越来越多的文官自愿性地离开岗位,完成三年之丧。然而,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绝大多数的官员仍然没能守满三年之丧。到了真宗朝,一些文官开始批评这样的状况。大中祥符九年,朝廷下令,除了武臣与官秩必须起复者之外,官员都要在双亲过世后服丧三年。在此情况下,一些文官为了避免在未来双亲过世时需要离任,乃请求转换武职。
在仁宗朝,由于文臣的力量已凌驾于武人之上,一些文官试图强制武臣也遵循儒家的守丧原则,因为他们相信所有人都应该为其双亲尽守丧的义务。庆历三年,一群文官建议:“不以文武品秩高下,并听终丧。”也就是说,不论文武官员的职位高低,都要服满三年之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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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仁宗认为“武臣入流者杂,难尽令解官”。即考量到武官的文化背景,无法强制他们全都遵守儒家的礼法,乃规定:“自今三司副使以上,非任边寄而遭父丧,并听解官终制,仍以月俸续之。武臣非在兵而愿解官者,亦听。”也就是说,只有不统兵,也不担任边职的武臣,可以因自愿申请守三年之丧而离任。显然,仁宗在考量了文武官的文化背景后,制定了不同的人事规范。
【观唐宋社会文化,当时的文官与武官在权力与职务上有何区别?】嘉祐四年,韩缜再次请求仁宗强制所有武官行三年之丧,让官员守丧成为通则。当皇帝征询其他朝臣的意见时,官员们的意见存在分歧,一些文官认为韩缜的建议难以施行。朝廷最终依武官的品阶、身份与职务做出折中方案。带阁门祗候使臣、内殿崇班以上,太子率府率及正刺史以上,遭父母丧及嫡子孙承重者,并听解官行服;其元系军班出职及见管军若路分部署、钤辖、都监,极边知州军县、城寨主、都监、同巡检,并给假百日,追起之;供奉官以下仍旧制,愿行服者听。宗室解官给全俸。
在此规定下,供奉官以下的低阶武官仍遵循旧规,除非他们自愿离任,否则仍不需强制服丧。统领军队,或出任边职的武臣,则在守丧百日之后重获任命。因此,文武官的守丧规定虽几经更动,仍然有明显的差别。在仁宗时期,文武官员的退休标准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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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仪礼》,官员在七十岁时可以要求退休。因此自太祖时期以降,七十岁是文武官员规定的退休年龄。然而,即便朝廷给退休官员提供了优渥的赏赐,绝大多数年迈官员都不会主动呈请退休。尽管朝廷时而命令某些年纪过大的官员离职,却不曾展开全面性的调查,强迫每位官员准时退休。不满于逾龄的官员霸占职阙,却无所表现,一些人持续呼吁朝廷应该采取更强硬的手段。
皇祐三年,知谏院吴奎建议,谏官应该弹劾任何超过七十岁还不打算退休的官员,并说道:“由文、武二选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傥不以礼法待之,则是废名器而轻爵禄也。”在仁宗朝,随着文武之分的深化,吴奎认为文武官员皆是“君子”,应该遵行同样礼法的想法显然已是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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