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二次放号致消费者权益受侵害 运营商应履行辅助消除义务( 二 )
三是电话号码是总数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 。 在我国现有的电话号码的使用规则之下 , 手机电话号码只能是13-19开头 , 后边8位 , 总数是有限的 。 因此生活实践中 , 一方面有人持有好几个电话号码 , 并且可能经常更换;另一方面 , 电话号码总量有限 , 这种情况下如果运营商不“二次放号” , 就会导致新用户无法获得电话号码 。
四是运营商在和新用户签订电信服务合同 , 将电话号码交其使用之前 , 应依据服务合同向用户告知相应号码所可能存在的问题 , 并在注意义务范围内 , 将可能影响新用户使用电话号码的不利情形予以消除 。 而实践中 , 运营商通常不会向新用户说明情况 , 在“二次放号”之前也不会通过技术或者利用较长的时间间隔 , 使新用户避免遭受不利影响 。
亟待做好售后工作
妥善保障用户权益
对于“二次放号”导致的困扰消费者的问题 ,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对此 , 孙俪建议:首先 , 运营商从回收号码到“二次放号”的时间要空出更长年限的保留期;其次 , 建议运营商在“二次放号”的同时 , 明确告知消费者该号码是否为“二次放号” , 尽到提示义务 ,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 , 建议运营商做好售后工作 , 一旦消费者因前机主受到电话骚扰或者其他不便时 , 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遇到的问题 。
在消费者维权方面 , 孙俪表示 , 消费者首先应该和运营商协商解决 , 要求运营商予以更换号码 , 因二次发放手机号被骚扰或造成不便的消费者要求更换号码的 , 不应视为消费者违约 。 如运营商拒绝更换或注销 , 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予以投诉 , 仍旧无法解决的 , 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解除与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 。
在朱晓峰看来 , 要解决此类问题 , 运营商在每一个电信服务合同终止之后 , 负有在技术和时间允许的范围内 , 涤除电话号码在前一个合同中遗留下的使用痕迹的义务 , 尽可能的降低对潜在的下一个使用人的不利影响 。 运营商在和消费者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时负有说明义务 , 应告知消费者所选择的号码是否为“二次放号” , 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 由其自主选择 , 并且运营商可以在服务费用的设计上考虑“二次放号”可能导致的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 对于消费者在使用电话号码时遭遇的不利影响的消除 , 运营商应在合同义务范围内积极履行辅助消除的义务 。
朱晓峰表示 , 消费者在使用电话号码遭遇不利影响时 , 若在此之前运营商未主动告知或故意隐瞒该号码的“二次放号”情况 , 消费者有权依据合同法向运营商主张违约责任;若在此之前运营商已经告知“二次放号”情况 , 消费者有权请求其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辅助其消除不利影响 , 若运营商怠于配合 , 消费者有权依诚信原则向其主张承担法律责任 。
“未来5G的应用会更加广泛 , 号码可能更加紧缺 , 因此升级号码的系统已经势在必行 。 相关部门可以积极探寻新出路 , 建立和维护大数据库 , 一旦手机号被回收 , 相关的数据也应同步清空 , 避免后续个人信息被泄露 。 ”孙俪说 。
采访人员 韩丹东 实习生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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