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震惊!从抓人到判刑竟然只用三天 , 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如果不是吉林省吉林市当地《江城晚报》的一篇“表扬稿” , 我还不知道世上竟有这样的奇事:图01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该报道称 , “2017年7月20日11时 ,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法从快公开审理了一起网络编造灾情案件 , 并当庭宣判 。 被告人高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被告人当庭认罪 , 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 不上诉 。 ”图02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被告人高某某是当地村民 , 在吉林“7·13洪灾”后 , 于7月16日晚通过网络传播平台 , 编造三条谣言:一是吉林市旺起镇在“7.13”洪灾中死亡100余人(官方通报称全市死亡18人、失踪18人);二是编造政府故意屏敝通讯信号(官方通报称洪水冲毁通讯设施导致网络受损中断);三是编造政府截留救灾物资等虚假信息 。图03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本案最与众不同的不在于案情 , 而在于办案速度 , “公、检、法三机关通力配合 , 用时不到4天就快速审理了此案 。 此案从7月17日零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到20日开庭审结 , 共计用时3天零11个小时 , 进一步发挥集成优势 , 合力打造轻刑快办的绿色通道 。 ”从抓获犯罪嫌疑人到一审宣判 , 竟然只用了三天零11个小时!要知道 , 即使在1980年代所谓“从重从快”的严打时期 , 这样的速度 , 也是闻所未闻 。 这是把司法当成了儿戏?本案缘起的“7·13洪灾” , 我一度以为发生在去年 , 而直到本案一审宣判的7月20日 , 据《江城晚报》的报道 , 当晚夜间暴雨 , 松花江水位急剧上涨 。 可见当地洪水仍在持续 。 为什么判刑比洪水还快呢?图04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所谓的三天零11个小时中 , 还需要除去工作人员和嫌疑人的正常休息时间(否则岂不是有疲劳审讯之嫌) , 满打满算不到30个小时 , 吉林市公检法机关就能走完了正常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走完立案、侦查、拘留、预审、批捕、提起公诉、审判等全部程序 。 如此办案 , 能确保本案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吗?能保障法律规定的被告人合法权益吗?图05抓人到判刑只用三天,吉林市官方把司法当儿戏?
向嫌疑人家属送达拘留决定需要时间 , 讯问嫌疑人需要时间 , 固定网络证据需要时间 , 制作起诉书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需要时间……《刑事诉讼法》对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 。 本案既然是公开审理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 公开审判的案件 , 应当在开庭三日之前公布开庭时间和地点 。 而本案中 , 三天就是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时间 。 这样的火箭速度 , 真是细思恐极啊!公检法机关本该是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 在当地却成了“公检法三机关通力配合” 。 三天的过程中 , 通力配合的有关部门有告知被告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吗?从报道中 , 我完全看不到被告人的自我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 而这些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 是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 这样的教训 , 赵作海案、佘祥林案、聂树彬案、呼格吉勒图案……实在太多了 。之所以能够在三天走完全部法律程序 , 按照《江城晚报》报道 , “法庭经征询被告人同意 , 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 而恰恰在这点上 , 本案在程序上是完全违法的 。现行《刑事诉讼法》是2012年修订 , 其中并无规定“速裁程序” 。 2014年6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 对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被告人自愿认罪 ,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 , 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 , 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 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016年9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 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做了很大的拓展 , 凡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所有类型案件 , 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被告人认罪并同意的 , 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但是 , 关键在于 ,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试点的城市只有18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 试点时间为2年 , 其中根本不包括吉林市!凡涉及法律的修订 , 都需要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 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对本案启用速裁程序 , 没有法律依据 , 属程序违法 。要知道 , 在试点城市 , 均有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配套制度 。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发[2016]386号)第5条 , 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等 。 即使被告人自愿认罪 , 适用速裁程序 , 但没有辩护人 , 公检法机关也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帮助 。 可是 , 本案完全看不到相应配套措施 , 却实行速裁程序 , 如何保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程序正义 , 何来实体正义?从实体部分而言 , 本案也存在疑问 。 本案定罪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 因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明知虚假而故意传播 , 涉嫌构成本罪 , 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新增的一款规定 。尽管我尚未看到本案案卷 , 但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 客观方面 , 编造或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 如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 但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序 , 就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 可是 , 究竟被告人传播信息后扰乱社会秩序到达了如何严重程度呢?最高法院在2013年曾出台司法解释定义6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形将追究刑事责任 , 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 ,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 ,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 , 造成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等等 。 本案中 , 有这样的情形吗?刑事处罚因为涉及限制人身自由 , 是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 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 即不得已的范围内适用 。 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 , 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 如果高某某确实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 , 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 给予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足矣 , 何必动用刑法呢?需要指出的是 , 本案是一审终结 , 但判决尚未生效 , 还可能启动二审程序 。 因为尽管被告人当庭认罪 , 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 不上诉 , 他仍可以在10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上诉 。 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如果我是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律师 , 我可能会考虑为他做无罪辩护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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