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 二 )


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换公司组织形式 。
二 、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公司分类
(一)上市公司
《公司法》(2018)第120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 ,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因此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 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但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不属于上市公司 。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13)的规定 , 挂牌公司指公司股份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 , 民间俗称新三板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 , 后来官方接受了民间的称呼 , 有时候也称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
(三)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 ”上市公司加上新三板挂牌公司再加上其他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含退市的上市公司) , 合起来就是公众公司 。
三、其他种类的公司
(一) 一人公司
《公司法》2018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
根据《公司法》2018第58条的规定 ,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二)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2018)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 ,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
(三)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公司法|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础公司法问题】(四)分公司
分公司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 , 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其债权债务均由公司承担 。
(五)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一种企业联合体(很多国有集团公司内还有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 。 ) , 为了特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 , 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 , 以某一母子公司为核心主体 , 资产规模庞大 , 业态复杂 。
第三部分公司资本与股东资格确认
一、公司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所享有的权利 。 股权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逐步明确为独立的权利 。 《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但并未明确提到股权;1993年《公司法》以及后期经过2005年、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 , 均未对股权这个概念做过解释或者定义 , 也未明确股权的性质 。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体系和权利类型做出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 。 《民法总则》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一方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 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登上我国法律舞台 , 《民法典》延续了这一做法 , 仍然是在125条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股权的权利内容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 , 具体的股东权利分散规定在《公司法》的不同条文中 。
二、公司资本
(一)资本相关概念
1、 注册资本
(1)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8)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18)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 ,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第80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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