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不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避免“公地危机”

日前 , 一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面临风险监管方面的危机 。 事实上 ,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谁可以垄断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价值和收益权?任何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 一旦成为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 它已经从“纯”商业产品演化为社会产品 , 并具有部分公共产品的性质 。 假如管理层认清产品的属性 , 危机是暂时的 , 前途是光明的 。 否则 , 它将从一场闹剧演化为悲剧 。认清基础设施资源的公地属性大型平台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有社会基础设施资源(简称基建资源)的性质 , 因此 , 它们不再是纯商业产品 。 把基建资源包装成商业产品上市 , 它有违经济规律 , 无益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 。 我们对于基建资源的经济规律了解甚少 , 因为相关的理论才刚刚兴起 。什么是基建资源?以互联网为例 , 一般用户只看到应用软件层 , 其实 , 互联网从电信物理结构、软件逻辑结构、应用软件、内容到社交关系系统 , 层层叠叠有五层 。 没有深层基础设施建筑(基建) , 不可能有互联网 。 它凸显基础设施资源(Infrastructure resources)的重要性 。 事实上 , 所有社会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基建 。 传统的基建有公路和铁路等 。 现代基建有电信设施和互联网络等 。 基建是一种特殊的资源 。 它是下游各行各业的生产要素 。 从系统输入和输出过程看 , 基建资源的输入能够促进多种多样和跨行业的输出 。 只要具备上述属性 , 它就是基建资源 。 最近发生危机的一家平台企业就符合这样的属性 。我们对基建资源的认识 , 远远落后于它在现代经济中日益增长的作用和变化 。 首先 , 基建资源不只是有形的传统道路和公用设施 。 它包括一系列通用技术平台、知识产权体系、创新机制和社会文化设施 。 它们的共性在于:1)是输入性生产要素(要素性) 。2)能促进下游行业多元多样的发展(衍生性) 。3)允许一定范围内共同使用 , 没有相互损害(共享性) 。4)作为平台式的通用技术 , 它在使用过程中连带出来各种各样正面影响 (“溢出效应” , Spillover effects) 。以上面的标准来衡量 , 许多互联网平台就是典型的数字化社会经济中的基建资源 。 作为一种社会大众很难不选择的基建资源 , 它就不再是纯商业产品 。 如果要上市 , 它的治理结构应该考虑到社会公共性质 。让我们用下面这个标准的商业产品与公共产品分类来解释大型互联网企业平台的产品属性 。判断公共产品的一个维度是:是否能够拒绝供给?这个“是否能够”有双重含义 。 一是 , 有没有机制可以排除部分消费者?二是 , 排除后 , 它是否有不可接受的社会负面影响?技术上 , 充当金融支付的平台当然可以拒绝和排除部分消费者 。 从社会外在性(Social externality)的角度看 , 被排除会带来不可接受的社会负面影响 , 因为这些平台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 。 有些甚至达到超过10亿的用户 , 有贯穿超过1000种日常生活服务的影响范围 。 今天 , 社会大众对它的依赖已经到难以离开的程度 。判断公共产品的另外一个维度是:它是否会产生相互竞争和抵消的消费效果?互损消费指的是 , 如果一方消费多了 , 另一方的消费效果和价值就降低 。 令人高兴的是 , 这些互联网平台不但没有互损消费效果 , 反而有增益的网络正效应 。 参加使用的人越多 , 平台价值越大 。 这样的产品和服务 , 也给创造它的企业带来一个爱恨交织的悖论:公司可以运营 , 但不能单方面决定减少它对社会的供给量 , 因为减少会降低社会福利 。危机不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避免“公地危机”
在这两个维度衡量下 , 发展至今 , 大型互联网平台已经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 。 有公共产品属性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要公有制生产和公有制分配?对这个问题 , 经济学家已经给出理性的警示:慎防“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慎防“公地悲剧”演变为“公地闹剧”早在1968年 , 哈丁(Garrett Hardin)就分析了造成公地资源滥用和流失的两个基本原因:1)使用资源的大众没有维护公地资源的动机和能力 。2)市场和政府用非黑即白的两分法处理比较复杂的公地资源问题 。人们提出的方法往往局限于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两个选择 。 结果 , 公地资源管理在市场失败和政府失效之间循环 。通过对基建资源系统研究 , 法学家布雷特·弗里施曼教授(Brett Frischmann)提出三分法:商业产品 , 公共产品 , 社会产品 。 他认为 , 看到商业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区别 , 这是经济思想的进步 。 可是 , 这还不够 , 因为现实情形不止于这两类 。 在商品和公品之间 , 社会活动还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产品”(Social goods) 。如上图所示 , 我们过去以是否有消费中的互损抵消关系(Non-rivalrousness of consumption),是否有能力和权力拒绝供给(Non-excludability)概要划分商业产品、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和公地资源 。 许多社会产品没有消费中的互损抵消关系 , 但可能受拒绝权影响 。 国内一些互联网领头企业的一些产品就是介于商业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的社会产品 。 我们就需要思考怎样用共同体治理模式来扩大这一类社会产品的消费 , 鼓励溢出效应 , 甚至不反对“搭便车”行为 。不过 , 在设计新的治理模式之前 , 我们必须意识到 , 互联网时代的基建资源价值不是仅由投资人创造的 。 使用者也参与创造了生产过程和产品形式 。 如果否认这一点 , 公地悲剧便可能演化为公地闹剧 , 即少数投资人不合理地占用和支配具有公共性质的基建资源 , 以至于基建资源无法发挥内在的社会效应 。弗里施曼教授用下图显示 , 使用者参与制造了基建资源的价值 。 下图也突出网络经济与亚当·斯密时代的市场经济有一个重大区别:因为网络正效应(Network positive externality)使用者参与创造生产过程和产品形式 。 从这个角度看 , 所有的使用者都参与制造了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资本价值和网络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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