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后果比担保还可怕!,一不小心签了债务加入协议
在新颁布的《民法典》中 , 除了将现有的各项法律制度规则予以归纳整合之外 , 还根据司法实践加入了此前尚无明文规定的制度规则 , 将其予以明文化 , 其中就包括了债务加入制度 。
债务加入是啥意思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 , 《民法典》第552条对债务加入制度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 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 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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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 , 债务加入制度就是第三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制度 。 债务加入在实践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 例如差补协议、承诺函、回购担保等等 , 且其与保证担保、第三人代为履行等制度存在相似之处、较难区分 。
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即针对债务加入与保证担保进行了区分界定 。
保证与债权加入均具有
担保债务的目的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规定 , 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 保证、尤其连带保证责任 , 在以担保原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这一点上 , 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 , 性质相同 。 尤其在债权人与承担人达成合意、成立债务加入的情形下 , 两者更难区分 。
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区分
但实践中 , 仍有区分的必要和标准 。 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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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一:是否具有从属性 。 债务加入下承担人的债务 , 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债务;而保证债务则为保证他人的债务 , 是附属于主债务的债务 。
区别二:是否具有追偿权 。 承担人在承担后对债权人有清偿或者其他免责行为时 , 对于原债务人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范围 , 依据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而确定;而《担保法》第31条规定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区别三:保证具有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 债务加入仅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692条将保证期间在约定不明时 , 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 保证期间届满 , 保证人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而通常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此处明显看出对于保证人的保护力度更大 。 因此 , 一旦增信的文件被认定为保证 , 第三人很有可能以超过保证期间免责 。
法院认为 ,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 , 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 , 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 , 可以认定为保证 , 承担人有直接和实际的利益时 , 可以认定为债务加入 。
律师建议
针对债权人接受债务加入时 , 为避免债务加入被错误认定为保证 , 债权人在接受债务加入这类增信措施时 , 律师结合实务经验 , 提出如下建议 , 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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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第三人对债务加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
无论是第三人单方出具的《承诺函》还是其他类似文件 , 建议在文本中明确体现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 表明第三人愿意作为债务人之一承担债务 , 同时原债务人并不退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 , 不出现以债务人届期不履行为前提之类的表述 。
2、债务加入类文件须取得股东会的决议 。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 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 实践中 , 部分公司为了规避该规定 , 通过增信文件代替担保合同 。 但根据《九民纪要》第23条规定 ,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 该约定的效力问题 , 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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