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现行的法律中不对拐卖妇女儿童中的买方定罪

现行法律下,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是可以被定罪的,但是实践中执行力度较小。
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就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到,“买方”是可以定罪的,且在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还有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的数罪并罚。
【为啥现行的法律中不对拐卖妇女儿童中的买方定罪】 尽管有此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买方常常适用第六款的规定免于处罚,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对情节较轻的行为人免于处罚,有助于开展营救工作,便于收买人配合解救被困妇女儿童;
2、收买行为多发于偏远山区,缺乏法制氛围,在这些地区对于情节轻微的行为人免于处罚,不容易引起动荡,普法效果更好;
3、如果对于行为人一概加以重罚,容易导致未被发现的被拐妇女儿童承受更大的人身安全风险。
尽管有以上理由,我国刑法学界也一直认为对于收买方处理过轻的意见。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原刑法241条第6款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缩小了免除刑罚的适用范围。
■网友的回复
不问是不是,就问为什么也是醉了。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答主补充:这条是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答主补充,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的回复
规定了呀,规定的很明确啊。至于为什么落实不下去…因为这事情不是把人接走就行那么简单的。首先,要有人报案吧,没人报案总不能隔几天就普查一次人口看看有没有被拐妇女吧…其次,报了案总要找的到受害者吧,有报案到下面村里一查根本找不到人也是常事…什么,死查?你知道我国基层民警一天有多忙吗?你知道一年有多少报假案的吗?还干不干别的了?然后,找到人她总要能知道她要去哪吧…她总要自己愿意走吧…这个,其实是最简单的一步了…然后,她总算都知道也愿意走了,全村人把你两三个干警围了…啥?你说开枪?别闹,你要觉得这都能开枪那咱没啥好聊的…扯淡一点的情况有可能这片辖区的干警就是这个村的……全是他大爷大妈你让他咋整……最后了,终于救出来了,送走了~这人一走了无音讯,留下一个大烂摊子,首先警民关系就不好协调,其次买媳妇这家再有个老人小孩啥的,再上个访,得,这干警可能警服就被扒了…注意的是,每一个转折都是一次概率几何式塌缩的过程,所以,你知道为啥落实不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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