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潇潇说财经|民法典下话担保丨主债权债务的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


刘潇潇说财经|民法典下话担保丨主债权债务的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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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邓学敏律师、饶梦莹律师 ,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金融法律观察” 。
刘潇潇说财经|民法典下话担保丨主债权债务的变更对保证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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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交易中 , 保证人提供担保后 , 主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是常见情形 , 具体包括主合同具体内容的变更(如价款、利率、履行期限等等)、债权让与、债务转移等 。 对前述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规则 , 《民法典》作出了重大变革 , 明确了相关主体的义务及相应后果 , 需引起充分重视 。
本篇中 , 我们继续从保证担保说起 , 分析民法典中主债权债务变更之下保证人责任承担规则的重大调整 。
1主合同具体内容的变更
(1)规则演变
此前 ,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 , 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 ”
《担保法》的上述规定 , 旨在保护保证人的权益 , 避免因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导致保证人责任加重的后果 。 但需注意的是 , 并非主合同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会使得保证人陷入不利境地 , 故该等规定存在一定的可商榷之处 。
基于此 ,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 , 明晰了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不同后果 。 其核心在于 , 不利于保证人的主合同变更 , 需经保证人同意 。
“保证期间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 ,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 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 , 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 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 , 但并未实际履行的 ,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
在此基础之上 , 《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 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 , 减轻债务的 , 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 , 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
(2)相关问题
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 , 出于交易效率等考量 , 债权人和担保人往往会预先在担保合同中作出类似“主合同变更无需经担保人同意 , 担保人亦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 而该等约定能否发生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法律效果 , 各法院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 。
例如 , 在“(2016)最高法民终89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联房地产发展公司、浙江泰舜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 主合同当事人对主合同还款安排进行了变更约定 , 将还款期限提前 。 而最高院认为 , 担保合同已约定 , 主合同变更无需通知担保人 , 该变更不影响担保人承担责任;据此 , 主合同变更还款期限的约定 , 对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无影响 。
而在“(2018)沪民初47号”一案中 ,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案涉保证合同对主合同条款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做了特殊约定 , 但该特殊约定不能对抗因主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 债权人与债务人增加3,000.00万元利息的约定 , 实际上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且未经保证人明确同意 , 故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签订后增加的3,000.00万元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
(3)相关建议
可以看出 , 即使主合同已对合同变更引发的保证人责任作出了特殊约定 , 也并非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 因此 , 为避免相应风险 , 我们建议 , 债权人除在主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外 , 还应在主合同变更将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形下 , 尽量及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以避免保证人免除相应责任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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