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蒋剑敏诉太仓市国土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 五 )


2014年1月26日双方在园区办进行了短暂谈话 , 但蒋剑敏仍拒绝太仓市国土局到P35玻璃温室进行现场勘查 。 2014年1月28日 , 太仓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在民人谷公司工作人员、浏河镇何桥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浏河农技站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下 , 对P35号玻璃温室现场进行勘察和测绘 , 符合上述规定 。 太仓市国土局经现场勘查 , 认定蒋剑敏在其承包的玻璃温室所属农业用地中进行了装修、装饰等非农建设 , 土地已部分硬化 , 涉及土地面积1073.3平方米 。 蒋剑敏主张土地硬化面积少于1073.3平方米 , 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 , 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 非法占用土地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 限期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恢复土地原状 。 国土资发[2010]155号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 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 , 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等的用地 , 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 , 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 确需建设的 ,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本案中 , 民人谷生态园项目的用地属于农用地 , 用途是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要求 , 其中玻璃温室是用于农产品的种植和展示 。 根据蒋剑敏与民人谷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 , 蒋剑敏应根据需要种植、养殖符合本园所命名民族区域特色的农作物和养植物 , 按照太仓市政府对现代设施农业示范区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 并可开展农业科研、农业示范、农业旅游及农业休闲观光等 。
合同还约定蒋剑敏应保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根据太仓市国土局提供的现场勘查和测绘记录、勘测定界图、照片以及勘察测绘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 , 蒋剑敏在其承包的玻璃温室展厅内(高棚)的一层地面浇筑水泥、铺设地砖;在二层隔出若干房间 , 并在高棚内配备了壁橱、卫浴设施;在玻璃温室种植区(矮棚)修筑了水泥设施等 , 蒋剑敏上述行为已经改变所承包土地农业用途 , 既违反合同约定 , 也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属未经批准进行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 。 太仓市国土局责令蒋剑敏自行拆除其承包的玻璃温室及所属农业用地中装饰、装饰物和土地硬化部分 , 恢复土地原状 , 合法有据 。 太仓市国土局现场勘查后 , 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义务 , 蒋剑敏未要求听证 , 之后作出《15号处罚决定》 , 程序不存在违法之处 。 因此 ,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并无不当 。
综上 , 蒋剑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蒋剑敏的再审申请 。
审判长白雅丽
审判员耿宝建
审判员马东旭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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