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到|小张因浴室玻璃门自爆受伤事件引关注,出租房内发生意外究竟该谁担责?

:原题为_周到|小张因浴室玻璃门自爆受伤事件引关注,出租房内发生意外究竟该谁担责?。
近日 , 某电视台报道了一则“浴室玻璃门自爆割伤手”的新闻 , 引发社会热议 , 相关话题一度登上新浪微博热搜榜首 。 节目中 , 当事人小张讲述了自己租住的公寓浴室玻璃门突然自爆、导致双手多处受伤的一次经历 , 目前 , 他已花去医药费八千多元 。 关于赔偿责任 , 小张与物业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 。
那么 , 如果在出租房内发生意外 , 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采访人员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 , 该院就曾审理过两起类似案件 。
案例1:租户洗澡时触电身亡
2014年8月 , 从外地来沪打工的小芳在租住的房屋内洗澡时 , 因为邻屋漏电 , 她不幸触电意外身亡 。
经检查 , 除了邻居家发生漏电 , 出租房以及整幢大楼的用电保护工作也存在重大缺陷 。 因此 , 小芳的家人把出租屋房东、热水器生产商、邻屋业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综合相关事实及鉴定意见 , 可以确认邻屋发生漏电 , 同时由于大楼接地线断裂 , 才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 。 根据我国侵权法相关规定 , 各被告应当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
出租屋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 , 卫生间内的热水器存在漏电 , 房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同时 , 邻屋未安装用电保护器 , 且案发时全楼仅该房屋发生漏电 , 与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邻屋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
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 , 没能发现位置明显的断裂接地线 , 显然未尽职守 , 其对触电事故存在过错 。 供电公司有责任对接地线进行维修养护 , 却未及时维修相关故障 , 也存在过错 。
另外 , 事故发生时 , 涉案电热水器的漏电电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故可以判断导致小芳触电死亡的电流并非电热水器造成 , 厂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据此 ,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出租屋房东、邻屋业主、物业公司、供电公司分别承担10%、20%、30%、40%赔偿责任 , 共赔偿原告损失162万余元 。
案例2:楼房起火租户逃生受伤
在另一起案件中 , 同样从外地来沪打工的李先生租住在浦东一楼房的五楼 。 2015年6月 , 该楼房三楼电梯间起火 , 火势蔓延至楼上 , 李先生在逃生过程中从五楼窗户翻至外阳台 , 不慎摔倒受伤 。
李先生认为 , 事发楼房是某建材公司承租后改建成公寓进行转租的 , 该公司也是楼房的实际管理方 , 其没有对整幢楼房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 , 灭火器等均已过期无法使用 , 故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6万余元 。
▲配图 , 图文无关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 , 火灾发生与李先生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起火场所是出租大楼公用部位 , 属于该公司的管理范围 。 公司擅自占用该位置来堆放诸多易燃物品且未采取封闭措施 , 应对火灾的发生负相应责任 。
同时 , 涉事楼房属人员密集场所 , 火灾发生后 , 该公司未及时报火警和组织人员撤离 , 李先生翻越的窗户又年久失修 , 可见其疏于管理 。 综上 , 该公司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就租户李先生而言 , 火灾发生时虽情况紧急 , 但其已在涉案房屋中生活多年 , 对大楼通行状况应该足够熟悉 , 李先生如果能够选择更为科学合理的逃生方式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 亦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
据此 , 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由作为出租方和管理人的建材公司对租户李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 其余损失由李先生自负 。
法官说法
出租房内发生事故的新闻时常见诸报端 , 如何保障租房居住的安全 , 显然已成为全社会都在关注的一个问题 。
租客在租赁房屋时 , 首先应当检查房屋的安全性 , 向房东详细了解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 , 签订正规租赁合同时也需将安全责任划分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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