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转换: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二 )
理论辨析
在2008年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时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 , 分步实现合并交易中 , 即从持有一个企业的非控制性投资到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的变化过程中 , 投资的经济环境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化 。 购买方停止了其对股权投资资产的会计处理 , 开始在其财务报表中列报被购买方潜在的资产、负债以及经营成果 。 在影响上 , 购买方将其地位由某一主体投资性资产的拥有者转变为对该主体(被购买方)所有潜在的资产和负债有控制权的股东 , 并有权指导被购买方及其管理者在经营中怎样运用这些资产 。 相反的 , 如果处置部分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 , 投资方的投资性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 因此 , 当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因素发生了控制权变化时 , 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 , 应当对原持有投资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 对控制权发生变化时的这些考虑 , 构成了“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的理论基础 。
受到上述理论影响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8年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中的投资》时 , 对终止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 , 并采用了与控制权发生变化类似的理论基础 。 对主体失去控制和对主体不再有重大影响是经济相似事项 , 因此应用相似的会计处理方法 。 对联营不再有重大影响是改变投资性质的经济事项 , 丧失对子公司控制的处理原则应扩展应用至事项、交易或者环境的其他变化 , 这种环境的其他变化是指投资者对被投资者不再有重大影响 。 即 , 将“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从控制权发生变化扩展到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范围 。
然而 , 在2011年再次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时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虽然继续保留了原终止采用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原则 , 但是 , 理事会重新考虑了在企业合并修订项目第二阶段中将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重大经济事项是否适当 。 尽管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动是重要的 , 但和控制权发生变动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 在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 , 母子公司关系的终止导致资产和负债的终止确认 , 因为集团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 。 如果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 集团的组织结构不会受到影响 。 同时 , 合营企业转变为联营企业并继续采用权益法计量时 , 由于集团边界没有发生变化 , 计量要求也没有发生变化 , 因此 , 丧失共同控制但仍具有重大影响并不是导致对剩余权益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事项 。 当剩余权益是一项金融资产时 , 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 , 将其认定为一项重大经济事项是没有必要的 , 因为金融工具准则已要求在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况下 ,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8年和2011年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动性质的不同认定 , 表面上影响了“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的适用范围 , 但是 , 实质上并未改变该理论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变动的具体会计处理原则 。 我们理解 , 理事会在2011年的修订意见 , 意在保持与新修订项目“报告主体”的概念保持一致 , 即以控制权为基础来认定一个集团报告主体 , 而仅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主体 , 不属于集团报告主体的范围 , 其变化不会影响集团主体的构成 。
“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
的处理原则
基于上述理论 , “跨越重大经济界限理论”的基本处理原则是:因追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因素 , 导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在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 , 或者三者皆无的“重大经济界限”之间变动时 , 应将原持有投资(追加投资时)或剩余投资(减少投资时)视同按公允价值处置并立即按同一公允价值回购进行会计处理 , 原投资形成的累积其他综合收益 , 也在转换日视同处置进行处理 。 相反 , 如果未跨越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 或者三者皆无的“重大经济界限” , 则不对原持有投资或剩余投资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 仍然以原账面价值继续承接 , 原投资形成的累积其他综合收益 , 也不会在转换日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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