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买个石场用心经营,发现上一手是骗子被人告,怎么办?



中年|买个石场用心经营,发现上一手是骗子被人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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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7日 , 李少某的丈夫钟毓某(已故)投资开设电白县旦场龙虎石场 , 电白工商局办理了企业设立登记 , 并核发了电白县旦场龙虎石场个人独资企业执照 , 投资人登记为钟毓某 。 2008年8月18日 , 钟毓某与李海某签订了《石场转让承包合同书》 , 约定将电白县陈村镇那行村委会安允村后虎头岭范围内石场转让承包给李海某 。
2008年8月19日 , 电白工商局收到以钟毓某和李海某名义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 申请将旦场龙虎石场投资人 , 由钟毓某变更为李海某 , 法定代表人由钟毓某变更为李海某 。 电白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即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电白内准登通字[2008]第0800196345号准予变更登记 , 将原投资人钟毓某变更登记为李海某 。
2012年1月16日 , 电白工商局又收到以李海某、何某名义提交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 申请将投资人变更为何某 。 电白工商局经审查认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式 , 于当日对上述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予以核准 , 并作出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 , 将投资人李海某变更登记为何某 。

2013年3月 , 电白县公安局在查办李海某涉嫌伪造公章罪案过程中 , 对电白工商局办理钟毓某转让旦场龙虎石场给李海某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4409230730003 , 采矿权人李海某)的真实性 , 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 经鉴定确认 , 该转让采矿许可证上钟毓某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 。
此外还查明 , 电白工商局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时所依据的“钟毓某和李海某所签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钟毓某”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 。 2013年8月 , 钟毓某的妻子李少某向电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撤销电白工商局作出的电白内准登通字[2008]第0800196345号准予变更登记和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 。
另查明 , 钟毓某于2009年12月23日去世 , 李少某和钟毓某婚后生育有钟鸿某、钟志某、钟林某、钟华某、钟芳某等五子女 , 诉讼中 , 其五人均表示放弃在龙虎石场的收益 , 龙虎石场的一切事宜均由李少某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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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投资人转移登记的先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后 , 依据该登记行为而进行的后续登记行为是否应予撤销 。
[法院裁判要旨]

电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条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未经变更登记 , 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 本案中 , 李少某、李海某承认不是由钟毓某办理变更登记 , 不认可向电白工商局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及材料中 , 除了转让石场承包合同书上钟毓某的签名外 , 其余钟毓某的签名的真实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工商行政机关在收到登记申请后 , 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但依据不真实的文件及材料所办理的变更登记无继续存在的基础 , 故应当予以撤销 。
至于李海某与钟毓某之间签订的转让石场承包合同书是否有效、应否履行或解除及何某接手旦场龙虎石场后是否投入资金经营等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 , 判决:撤销电白工商局2008年8 月21 日作出的电白内核登通字[2008]第0800196345号准予变更以及2012年1月16日作出的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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