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买个石场用心经营,发现上一手是骗子被人告,怎么办?( 三 )
一、 撤销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2013)茂电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 确认电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电白内准登通字[2008]第0800196345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三、 李少某请求撤销电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电白核变通内字[2012]第1200005216号核准变更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 。
本文插图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先登记行为被确认违法 , 后续登记行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在司法实务中有不同观点:
【中年|买个石场用心经营,发现上一手是骗子被人告,怎么办?】
一种观点认为 , 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 行政案件不能适用该项制度 。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特别取得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 , 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只在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否为善意取得的民商事案件中适用 。 而行政案件审理的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 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不对行政行为的基础民事行为进行审查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行政案件的审理 , 行政审判不但肩负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 , 同样担负着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职责 。
笔者认为 , 审理行政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理由如下:
首先 , 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 ,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的 , 不应将该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而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第三人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 , 参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核发房屋产权证行为 。
二、 第三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 , 房屋管理机关未尽审慎审查职责的 ,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三、如果不能确定第三人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 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 待有权机关作出有效确认后 , 再恢复审理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是可以对善意取得进行审查和判断的 。
其次 ,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个人独资企业中的投资人登记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 一旦登记行为作出即发生企业财产归属投资人的法律后果 。
同样 , 投资人登记行为一旦被撤销就直接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 。 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转让中的受让人是否为善意有偿取得 , 直接关系到裁判方式的选择适用 , 构成善意取得 , 不能判决撤销登记行为 , 而只能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 , 不否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 , 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法与物权法的衔接 。
第三 , 从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看 , 不动产善意取得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登记行为被撤销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 如果在投资人转移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时 , 不考虑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取得的问题 , 简单判决撤销登记行为 , 那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就失去意义 , 也就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问题 , 这显然与物权法立法意图是不相符的 。
因此 , 在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转移登记行政案件时 , 确有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只有这样 , 才能保护善意行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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